跳蚤族:當心頻繁跳槽“閃了腰”
添加時間:2019-05-16 14: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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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蚤族”指的是永遠都在尋找更好的就業機會、換工作像換牛仔褲一樣的頻繁跳槽者。據一項調查顯示,56.1%的勞動者第一份工作不滿一年,能在第一個工作崗位呆三年的不到10%。其實,由于工作不適合自己而跳槽本無可厚非,但動輒跳槽則不僅苦了用人單位,也常常會讓“跳蚤族”因“跳”而“閃”了自己的腰。
“泛就業”辭職應賠償損失
【案例】史琳是“跳蚤族”中“泛就業”者,自2012年7月接受第一份工作起,她圍繞自己所學專業,短短8個月的時間里,先后干過保險營銷、理財顧問等4份工作。2013年3月,史琳又來到一家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并兼任倉庫管理員,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可僅過了一個月,史琳再次覺得兼任保管“有辱自己身份”,遂在提出辭職的當天,不顧主管一再反對揚長而去。甚至為刁難公司,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在此后一周,因無法出庫而遭受 23000余元損失。
【點評】史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史琳不聽勸阻,在提出辭呈的當天便立馬走人,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史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在此后一周因無法出庫而遭受23000余元的直接損失,自然難辭其咎。
“以我為中心”辭職難獲補償
【案例】楊萍是“跳蚤族”中強調“以我為中心”的一員。雖然在兩年的時間里換個5份工作,但都“因為老板統統不聽我的合理化建議,簡直是有眼無珠、埋沒人才”而一直未能如愿。終于在2013年4月,楊萍找到了一家“識貨”的公司,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可工作了2個月后,楊萍又覺得工資與自己的才干不相稱,而公司又拒絕按其要求增加工資,遂二話不說,掛冠而去。次日,楊萍回到公司結算工資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被公司拒絕。
【點評】楊萍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表面看來,楊萍工作已滿五個月,公司應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了七項具體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并無過錯的情況下擅自辭職。楊萍一味強調以自我為中心,急功近利地追求完美,只是因為公司不愿改變合同增加工資,便斷然立馬辭職,明顯錯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