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一份工作做一輩子幾乎是不可能的,工作一段時間跳槽是職場中常有的事。但是跳槽是有風險的,那么員工跳槽需要辦理哪些相關手續來避免風險呢?
對于一般員工來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辭職的金科玉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短短的一句話,其實包含了豐富的含義: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交書面辭職信;
●辭職信只是作通知作用,公司沒有權利不同意;
●員工要能夠證明自己書面提交過辭職信。
單位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后,有時候會覺得與其讓你在公司繼續待30天,還不如讓你立刻離職,以免接觸更多業務機密。對此,員工可以拒絕。因為單位不能擅自剝奪員工30天工作、獲得勞動報酬以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
很多員工會依法提交辭職信,但是往往忽視了保留自己已提交的證據。當30天一到,員工要求離職時,公司否認收到過辭職信,這樣員工就非常被動。留下證據一可以要求收到者簽收,二也可以通過掛號信、可靠的快遞等方式寄送辭職信。
有些員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口頭通知后一走了之,這是違背職業道德的。公司遇見這樣的員工,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內拒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正規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口頭表態時當即告知員工辭職的正常途徑。若員工一意孤行不來上班,公司可以視為曠工將其違紀辭退。
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如果合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話,你應該要支付。至于辦理離職手續,你已經提前30天通知了,有權利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單位強硬不辦,你又沒有證據的話,非常麻煩,司法途徑處理時間長,無法解你燃眉之急,可能會影響你到新單位報到。建議你跟新單位說明實情,希望對方可以理解。
至于不去新單位報到需要交違約金的情況不太常見。如果你的新單位是公司的話,你同意Offer后單位已為你未來的入職作了許多付出,這些付出可以要求你賠償,但是直接收取違約金,其合法性值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