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
添加時間:2019-05-28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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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為了得到工作就會隱瞞自己真實的婚姻情況,那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
職工隱婚入職不構成合同欺詐
隱婚在當今社會越來越常見,特別是職場中的女性,網友“月光妖嬈”就是其中一個。但是,有網友隱婚被公司發現后,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網友稱,今年5月,她應聘到一家外資日化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在填寫入職登記表時,已經領取結婚證的她填了“未婚”。7月份,由于意外懷孕且有先兆流產的跡象,為住院“保胎”,她向公司說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職時存在欺詐”為由,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網友想知道,女職工“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范圍僅局限在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除此之外,勞動者不負有告知義務。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并無直接相關性,因此,單位知情權行使范圍并不涉及到勞動者的婚姻狀況。據此,婚姻狀況不屬于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范圍,它既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法定依據,也不屬于單位知情權的范圍,并非職工必須告知用人單位的事項。由此可見,隱婚不能構成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欺詐,隱瞞婚姻狀況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