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郭某在四川省郫縣某建材經營部工作,單位未為郭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6月15日,郭某順產生育一子,并休產假。經營部未支付郭某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為此,郭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其產假工資78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郭某的請求。
【孕期勞動有禁忌】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如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顯示,女職工在孕期出現不適應原勞動強度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在孕期出現妊娠反應嚴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處理。
另外,女職工懷孕7個月后,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期間的工資。
【產假待遇不可少】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權益應保障】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但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而且還應當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還要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對女職工的哺乳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勞動報酬。
【解除合同勿違法】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用人單位與“三期”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該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與“三期”女職工協商達成一致,是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另外,如果“三期”女職工存在過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