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提問:
我公司有一員工使用假的學歷證書,在入職4個月后被公司查出,公司出具了書面通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現這名員工以公司在其入職時未查出其證書系作假,表示公司既然在其入職時已經跟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表示公司是默認其行為的,要求公司給予他賠償。請問:公司是否需要給予該員工賠償?
專家答復:
這個員工的說法純屬狡辯,你們不必縱容他這樣不誠信的行為。
我國的勞動法在制訂的過程中考慮到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占據一定強勢,因此條款適當向勞動者作了傾斜性保護。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的正當權利也會被侵蝕。誠信是勞動合同建立的一大原則。無論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的相互了解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履行過程,用工雙方都必須做到誠信。
為了避免出現不誠信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謊稱自己具有一定的學歷,這是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在誤以為該員工確實具備該學歷的認識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確實以欺詐手段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可以發現,因為勞動者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現在這個員工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有不同看法,認為勞動合同簽訂就是默認其偽造的證書,這當然是無稽之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所以,他如果對勞動合同無效有爭議,完全可以去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來做確認。現在這樣盯著你們單位索要賠償,很可能是其抱著想多騙一點是一點的心態和你們糾纏而已。(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