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萍鄉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四)確定繳存額上限、下限,審批或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緩繳的申請。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第六條 在職職工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第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 第九條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 第十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第十一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 第十二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外省市單位駐萍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雇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十三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 第十五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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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 存
??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第十八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第十九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 第二十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不低于5%,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2%。
??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原則上不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下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單位、個人不能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也不能低于月繳存額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批準,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二十七條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
? (一)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二)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八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繳交標準計算。
?? (一)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 (二)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 第三十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 (一)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 (三)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第三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下列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愿轉入集中封存庫的;
?(五)其他。
??第三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原件掃描。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后,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六)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四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三十八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繳存單位應在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與管理中心對帳,管理中心應予配合。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第四十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標準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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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單位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如單位限期不追回的,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將報有關部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