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什么要逼你離職?
添加時間:2019-06-14 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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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如果覺得員工不合適要淘汰掉都不會直接把員工辭掉,而是領導或者HR找到該員工談話,希望員工能主動辭職。而一般情況下,員工他、都會聽從公司的建議主動辭職,一方面是覺得自己繼續賴在公司沒面子,另一方面也害怕別人知道自己被公司辭退覺得丟人。但其實,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是有很大區別的,這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除非是勞動者因為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是企業能證明勞動者經過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有一個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企業要想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出一些特殊原因,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很多企業因為不想給員工支付補償金,于是會逼迫員工自己辭職,這樣企業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有些企業為了逼迫員工辭職還會給員工調崗,以此逼迫員工辭職,但是《勞動法》有規定,企業是不能無故給員工調崗的。
勞動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要主動辭職,并且要注意搜集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