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添加時間:2019-06-26 1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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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等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變更、解除、轉移、續訂及終止發生的爭議;
4、因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離休人員待遇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5、因事實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知道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也就能避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時被拒絕受理情形。了解了勞動仲裁的仲裁的期限,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就能避免盲目地選擇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如果勞動者選擇申請勞動爭議,就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以增加勝訴的幾率。勞動者如果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則最好是事先咨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避免走彎路,增加不必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