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
一、單位繳存登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申請材料
1.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用承諾書;
2.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附件1);
3.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單位授權委托書及授權經辦人身份證。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網上業務大廳。
(三)相關規定
1.單位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繳存登記,受理審批后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線上業務單位用戶服務協議》,開通網上業務大廳。
2.企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已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預開戶的,可在網上業務大廳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辦理繳存登記。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新錄用職工尚未在本市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附件2);
2.職工近期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單等相關社保證明材料;
3.工資表。
(二)辦理渠道
業務受托銀行專窗、網上業務大廳。
(三)相關規定
單位應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與實際繳交社會保險職工的信息應一致。
第二部分 ??個人賬戶封存、啟封、凍結、轉移
一、個人賬戶封存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離退休、死亡或發生工作變動的,單位應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終止或注銷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者注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申請材料
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
(二)辦理渠道
業務受托銀行專窗、網上業務大廳。
(三)相關規定
單位二年(含)以上未發生匯繳且職工個人賬戶為正常繳存狀態的,職工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到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填寫《宿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用承諾書》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二、個人賬戶啟封
職工住房公積金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應自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手續繼續繳存。
(一)申請材料
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
(二)辦理渠道
業務受托銀行專窗、網上業務大廳。
三、個人賬戶凍結
按照《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宿中法〔2018〕105號)執行。
四、個人賬戶同城轉移
職工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轉入單位或個人應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一)申請材料
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授權經辦人辦理的,提供證明材料。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業務受托銀行專窗、網上業務大廳。
五、個人賬戶異地轉移接續
(一)異地轉入
辦理異地轉入手續的,職工在我市設立個人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滿6個月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轉入手續。
1.申請材料
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3);職工本人身份證。
2.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網上業務大廳。
(二)異地轉出
辦理異地轉出手續的,職工應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公積金中心。
第三部分 ?繳 ?存
一、匯繳
(一)單位匯繳時,應遵循“先核后繳”的原則,對當月繳存人數、繳存金額等核定后匯繳,匯繳核定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單位當月繳存人數、繳存金額與上月一致的,直接核定。
2.單位當月繳存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辦理相應的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轉移等手續,完成當月所有個人賬戶變更后,核定當月繳存人數、繳存金額。
3.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發生變化的,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再核定繳存金額。
(二)業務受托銀行收到匯繳款項后,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與當月應繳金額一致的,業務受托銀行應自收到款項后當日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小于當月應繳金額的,業務受托銀行應與單位確認匯繳金額后,通知單位在 10個工作日內補齊差額款項;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于當月應繳金額的,業務受托銀行應與單位確認匯繳金額后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多余款項記賬到單位的暫存戶,暫存戶金額應在次月處理完畢。
2.資金來源不明的,經核實,由業務受托銀行報管理部后原渠道退回;無法原渠道退回的,由管理部報中心領導審批后退回。
(三)單位匯繳、補繳等數據信息發生錯誤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因單位原因造成匯繳、補繳等數據信息發生錯誤的,應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更正申請、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表,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后更正;
2.因業務受托銀行原因造成匯繳、補繳等數據信息發生錯誤的,業務受托銀行應做出更正說明,報公積金中心審批后更正。
二、補繳
(一)?發生下列情形的,單位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
1.單位新錄用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繳緩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3.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4.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的;
5.其他情形需補繳的。
(二)相關規定
1.職工補繳的,單位應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表》(附件4),補繳金額應按補繳相應年度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計算,并按補繳相應年度的繳存基數上、下限規定執行。
2.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當年繳存額不超過職工當年月繳存額的12倍。
三、繳存基數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高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2.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3.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只調整一次,執行時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單位繳存基數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及時調整繳存基數,未調整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其調整。
四、繳存比例
1.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只調整一次。
五、月繳存額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組成,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3.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當年不變,下一年度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原單位和新單位發放的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月數。
4.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
六、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1.因生產經營困難處于停產、半停產的;
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二)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或緩繳申請表(附件5);
2.經公示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提供經公示的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
3.因生產經營困難處于停產、半停產的,提供單位近6個月財務報表、工資報表或第三方審計報告;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提供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文件或證明;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相關規定
1.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期滿后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
2.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或者經營狀況好轉后,應當恢復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七、辦理渠道
業務受托銀行專窗、網上業務大廳;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辦理。
第四部分 ?繳存信息變更
一、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經辦人、手機號碼等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單位信息變更手續。
(一)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6);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網上業務大廳。
二、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職工姓名、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本人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
(一)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職工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7);
2.身份證;
3.職工姓名、證件號碼變更的另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變更材料。
?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
第五部分 ???單位繳存登記注銷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手續。
(一)申請材料
1.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
2.單位合并、分立的,提供單位合并、分立的有關文件;單位撤銷、解散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撤銷、解散的文件或單位營業執照注銷(吊銷)的材料;單位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及清算組織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授權經辦人身份證。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
(三)相關規定
1.單位辦理繳存登記注銷業務時,單位歸集暫存戶余額為零且職工個人賬戶去向明確。
2.單位符合條件但逾期不辦理繳存登記注銷手續的,公積金中心可向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核實單位撤銷或破產的情況,經查證核實后符合上述辦理條件的,直接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手續。
第六部分??繳存信息查詢及開具證明
一、申請材料
個人查詢:本人身份證。
單位查詢:單位授權委托書、授權經辦人身份證。
二、查詢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網上業務大廳、手機客戶端、官方微信號、自助終端、服務熱線。
三、查詢時限
通過公積金窗口查詢的,即時予以答復;繳存單位或職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復核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申請人。
四、開具繳存證明
個人開具:本人持身份證可在公積金中心線上、線下渠道打印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及明細。
單位開具:繳存單位經辦人持授權委托書,可在公積金中心線上、線下渠道打印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及明細。
第七部分 ?一般規定
一、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的表格、承諾書、委托書等,可在公積金業務窗口領取或在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業務大廳)下載;已開通網上業務大廳的單位,可在網廳辦理相關業務。
二、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單位應按本業務規范辦理業務,提供的申請材料或上傳的數據信息應真實、有效,表格填寫或信息錄入應完整、準確,申請表格應清晰、印章應齊全。
三、本業務規范中職工本人辦理的業務應持身份證原件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按照本規范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個人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負責。
四、?公積金中心、業務受托銀行經辦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但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可信電子證照(超管)系統能補齊的,當場辦結;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未通過的,應告知不予辦理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八部分 ?監督及處罰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時應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業務受托銀行、繳存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嚴禁違規辦理業務,出現違反本業務規范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本人及所在科室(管理部)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扣除績效等處罰。
第九部分??附則
一、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辦理另行規定。
二、本業務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公積金中心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業務規范不符的,以本業務規范為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