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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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并終止雙方由于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只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上述權利,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采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寫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他出來 ,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通過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并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職場貼士:清楚自己的優勢,給自己定好位,有個明確的目標,不要好高騖遠,最好能有個職業生涯規劃,這里我一定要著重的強調一下,職業生涯規劃真的很重要,當然你還沒有工作經驗、上大學的時候的職業生涯規劃很幼稚,太理想化。但當你工作一年之后,一定要有個職業生涯規劃,規劃你要從事什么職業與行業,多少年后達成什么目標,這個很重要。現在的畢業生留給用人單位通用的印象是做事沒長勁,專業知識不扎實,換工作很頻繁,原因就在于沒有一個職業目標。工作換來換去的結果就是: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什么工作還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