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明年起實施 須在招聘信息中明示
職介服務不成功的應退還中介服務費;招工信息應標明薪酬,“月薪面議”字樣將禁止出現;僅靠三五個人、一張桌子、一部電話不可能成立一家職介公司;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要罰款1000元……昨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更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編者注)發布消息,《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首次明確,用人單位強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將被罰款1000元。
職介服務不成功應退還費用
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職業中介機構須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發放的許可證方能營業,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應當和營業執照、職介許可證等一起在店內明示出來。《規定》還對職介場所、辦公設施和資金作了限制,并明確要求“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規定》第55條特別指出,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強查乙肝罰1000元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了解,這是首次對強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制定的經濟罰則。
招工時應告知勞動報酬
按照規定,用人簡章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
另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議”等字樣。而且,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錄用女工不得限制結婚生育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在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進城務工者同享就業服務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