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11:15
民事訴訟代理范圍
民事律師可代理的民事訴訟案件范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08條的規定,律師對以下案件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1、 民法(含合同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案件。如涉及財產所有權的案件、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案件、債權債務案件等。
2、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案件。如姓名權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名譽權案件、肖像權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
3、 民法調整的知識產權案件。如著作權案件、專利權案件和發明發現案件、商標權案件等。
4、 繼承法律關系調整的繼承案件。
5、 婚姻法律關系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案件。如離婚案件、收養關系案件、監護關系案件等。
6、 破產法律制度調整的申請宣告破產案件。
7、 房地產法律調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管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8、 海商法律制度調整的海事、海商糾紛案件。
9、 勞動法律制度調整的因勞動問題引起的糾紛案件。如: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案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案件、因開除或辭退職工發生爭議的案件等。
10、其他案件。如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選民資格案件等。
民事律師資格
1.民商法或者民事訴訟相關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獲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
3.2年以上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實習經歷;
4.精通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
5.具有很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具有良好的表達能力;
6.具有良好的文字功底,文筆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