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 11:34
行政律師業務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條2和條11: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復議法》條5、6規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不是復議終局裁決的,都可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有所擴大,如行政確權。
行政律師職業要求
1.行政法或者行政訴訟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依法獲取律師執業資格證書;
3.精通行政法和形式訴訟相關法律;
4.2年以上律師事務所行政訴訟案件實習經歷;
5.具有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
6.具備良好的文字功底,文筆周密;
7.具有較強的分析和判斷能力;
8.工作認真、細致,具有團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