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制度,即損失的錢不會超過當初投入的錢。那么法律是如何防止一般人通過開n家分公司來進行風險隔離的?例如我是一個基金公司我成立100個分公司,每個分公司去大量賣期權。虧了就宣布破產,賺了的分公司自己留著。這種免費保險在法律上是如何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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