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上崗時間還不到兩年,公司經常開除員工,企業違法解除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檢舉 |2015/07/06 11:57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 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 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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