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經在某公司上班,合同期內未滿一年, 日前接到國內某巨頭公司HR主動聯系并邀約面試,面談中了解到對方有個草創的項目正急需人手,產品趕著近期發布.這樣跳槽過去有試用期的話,是否有可能在 試用期中把項目大部分工作做完之后被告知不合適走人的風險存在? 這樣的情況下,試用期是否應該存在?該如何保障自己?
|2015/07/06 11:59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另外,一個企業如果是這樣用人的話。他肯定成長不起來。有能力的人對企業來講是能長期作貢獻的。項目作完了之后難到就關門了嗎?我現在 在的企業我在給他作規范化管理,體系、流程、制度都在完善。有人給我說把這些建好了你就該走人了。我告訴他企業做十幾個億是一種玩法,三到五十個億又是一 種玩法。不同的規模你的流程、制度是要不斷的優化的。除非公司不想發展了。我有能耐不怕沒人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