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經完成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也簽訂了合同,三個月過后應該按照正式員工的標準發薪水了,公司卻以未辦理轉正手續不算正式員工的借口拒絕支付我全額工資,我該怎么辦呢?
|2015/07/06 13: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 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后,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復,而并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所以你所在公司的借口是不成立 的,你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