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應屆畢業生,這是我第一份工作,工作是軟件研發,到現在大概工作三個月,要辭職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就是雖然是大公司(國內電子行業很有名的公
司),卻沒有很好的做事心態。想向公司提出離職,但是同事離職時被要求付了6000分手費。事實上,直到現在所有工資才發了6000。
進公司以后,至今的安排如下:
第1個月:軍訓以及企業文化培訓共18天。雖然本人覺得這一個月里我只是在浪費時間,但是憑良心說,這一個月我確實沒有創造任何價值,公司發了14天工資(其中4天周末雖然也在培訓,但無工資)。
第2個月:項目競賽。雖然這一個月里并不是參加公司真實項目組開發,但是由于項目 難度基本一個月全月無休,最終我們組成果是第一,導師私下說過我們的項目成品可以值到幾萬。最終,發了21天工資(周末無工資)。
第3個月:市場實習,基本是在商場做導購。雖然是研發職位,但是可以很自信的說,做的并不比真的銷售和市場業務員差。工資暫未發,預估雖然40天全月無休,但是周末以及中秋三天和國慶七天無工資。
由于還在市場實習,勞動合同不在身邊,具體內容不詳,所有實習時間共6個月。這種情況下,提出離職,公司要求付6000分手費合理嗎?
|2015/05/12 16:41
雖然很同情題主,但不得不說,你給出的條件不夠,不能給出結論。
但是,此類問題的解決思路是唯一的:1、勞動合同;2、公司規章制度;3、勞動合同法。
三者對照看,原則是找到公司的問題或者找不出你的問題。
一、找出公司的問題
比如題主提到的“實習時間六個月”,實習這個概念很可怕,無法分辨。但如果是合同上明確寫了“試用期”六個月。那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你的合同期限少于三年而規定試用期六個月,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去跟HR談,意見不一致就申請仲裁。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還是偏向于勞動者而不是企業的。勝率99.99%。
二、找不出你的問題
比如題主說的“合同當中并未提到如果離職要交6000違約金或培訓費”,這個時候不要大意,請仔細核對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中止和續訂”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兩章(不同公司可能名稱不一樣),看看有沒有其他類似的比較含糊的表達。
確實沒有相關條例,也不要大意,請繼續翻閱《公司員工手冊》或者《培訓協議》(培訓辦法),再看看有沒有關于違約金或者培訓費的表述。因為一般公司的勞動合同中都會有這么一條:
第XX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雖然你可能壓根沒碰過這些規章制度,但是只要你簽了字,而且這些制度不違反《合同法》,那就默認你承認這些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都沒有關于違約金或者培訓費的相關內容,那結果很明確:不用交錢。
PS:你所描述的“浪費時間”或者“導師私下說值多少錢”或者“做的不比正式員工差”,都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預估的更不行。但是關于加班,這個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而且這是公司的硬傷,但前提是你得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