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營公司做了一年多,今年4月底才簽勞動合同,說是要交保險,但是五一節前公司經營周轉不開了,保險就又不交了,5月3日口頭通知說接下來要讓一部分人 先回去,到15號發工資時,發了上個月和這個月的工資,說可以不用來了,這種情況公司實際只多付了我半個月的工資,合法嗎?
|2015/07/15 14:12
可以要求以下權益:
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后一個月內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其需要從第二個月起向您支付雙倍工資。但您需要提供可以證明您具體入職時間的證據,比如工資卡、職業證等。
據您的情況,雙倍工資從入職后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到4月底簽訂勞動合同時止。
(但可能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要求用人單位為您補繳保險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以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您補繳保險。
3、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需要具有法定的理由,如果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僅僅以效益不好辭退員工是違法的行為。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據您的情況為4個月的工資額或者3個月的工資額。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您上述請求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