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提出辭職給公司一個半月找人,這樣的做法對嗎? 今年5月份進入公司的,應聘崗位:會計主管,試用期3個月,應該8月頭轉正,7月中旬提出來辭職的,領導讓我8月底走,當時我的想法是:我們行業不太好找到比較滿意的人選,我就同意了(責任心重),我想請教一下8月是按正式員工來領薪水和需要給我交社保?
|2015/11/04 11:34
如果你在試用期間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做到8月底才走,也就是說可能在試用期滿后一個月才走,如果你同意領導的建議,8月底離開公司,講明你是一個有情有義的員工。當然,如果你在于試用期內提出離職,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3天后就可以離開公司。
為了確保你個人的權益,你在接受領導的建議前,應該和領導進行好協商,希望公司在8月按正式員工領薪和交社保,這也是為雙方營造一個良好的過渡期。
如果公司不同意在8月份按正式工交社保和發薪資,我個人認為這也是有理由的,因為你已在試用期間提出離職,也就是說無法如期轉正,而且經協商你本人也同意在8月底才走,因此公司方面沒有什么問題。
關鍵是你要與公司協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