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勞動法全文,詳細了解: 第一: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015/11/20 11:13
員工提出離職,經濟補償金應該是沒有的,但是2,3條公司都是要給你相應的補償的。
其實這種情況員工未必一定要離職,只要去仲裁要求單位無償拖欠的部分,改善違規的部分,然后單位應該也不會用你了,會和你離職的
具體情況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的勞動仲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