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 13:05
(1)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即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符附和典型合同,但一方當事人尚附帶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義務。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廠購買散裝酒,約定使用后返還酒桶。屬于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的構成部分類型。對此,原則上僅適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規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2)類型結合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間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或者不負任何對待給付的合同。例如,甲律師事務所與乙飯店訂立“包租”10個房間的合同,乙負有提供辦公房間、午餐、清掃房間和洗滌辦公用品的義務,甲負有支付一定對價的義務。其中乙的給付義務分別屬于租賃、買賣、雇傭諸典型合同的構成部分。對此,應分解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規范,并依當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調和其歧異。
(3)二重典型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負的給付分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例如,甲擔任乙所有的大廈的管理員,乙為其免費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給付義務為雇傭合同的規定。
(4)類型融合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贈與的意思,將其價值50萬元的圖書以25萬元的價款出售給乙圖書館。甲的給付同時屬于買賣和贈與。對此,原則上適用兩種典型合同規范:關于物的瑕疵,依買賣合同的規定;關于乙的不當行為則按贈與的規定處理。
所謂混合合同,是指由數個合同的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它在性質上屬于一個合同,有以上四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