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下午國務院正式向外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對爭議多年的養老金“并軌”一錘定音。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實施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早與文件2015年1月3日的發布時間。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的制度,有些出乎意料的是,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改革將立足與增量改革,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于中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
制度模式與企業相同
改革的對象分為三類,分別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具體的參保方法和企業相同。決定稱,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保險的計發模式也與企業相同。
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保持待遇不下降
決定稱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即“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人”是改革的難點,涉及到到龐大的隱形債務,中人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繳費“窟窿”如何填補是一個關鍵問題。
決定只是規定了中人的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與企業分賬管理
自從去年2月份,國務院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之后,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已經分為“職工”和“居民”兩大體系,因此業內有預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將與企業養老養老險基金統一管理,不再單設基金運行。
決定卻出乎意料地提出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建立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決定還要求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決定對職業年金的管理進行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托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