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配股繳款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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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資者):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號: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代理配股繳款有關協議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經過自愿協商,就代理配股繳款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配股繳款(不包括增發、配售新股、轉配、轉讓、轉轉配),代理范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記名證券為限。
二、甲方同意由乙方按上市公司公布的配股比例、配股價格,將其配股款自動從甲方資金賬戶劃出,但甲方須保證其資金賬戶有足夠資金用于繳納配股款,因賬戶資金不足而未配股,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在甲方資金賬戶上有足夠配股款時,在配股繳款期內,乙方應及時自動為甲方辦理配股,(甲方資金不足時,按賬面資金可配數給予部分繳款),由于乙方的過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能為甲方配股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當甲方證券賬戶如有遺失、凍結或欲將賬戶轉往異地時,應持本協議書提前通知乙方,說明情況,由乙方視當時情況及時處理。
五、如果甲方因某種原因不愿繳某只股票配股款時,必須在該股票配股的繳款起始日前通知乙方,否則,本協議一經簽訂,即被視為甲方同意此次的配股繳款,直接由乙方從甲方資金賬戶劃出,無需甲方另外授權。
六、若因證券交易所數據庫不正確而非乙方的過失造成配股不成功,甲方應承諾不要求乙方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后第二日起生效。自指定交易撤銷日起自動失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