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服務合同(二)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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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服務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才獵頭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甲方確認本方有完全的從事本協議所述服務的資格;乙方確認本方是依法成立的組織,符合法律規定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各項條件和手續,并且向甲方提交的各種書面文件及陳述都是真實有效的。甲乙雙方就各自的確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服務的收費標準是,每成功提供一人,收取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本方的服務傭金。傭金分兩次支付,雙方簽定協議之日,甲方支付________元/人為預付傭金;推薦人選上崗三個月或轉正后一個星期內付清余款。 三、甲方收到乙方預付的預付服務傭金后,應按照本協議附件1的要求為乙方提供人才,并保證所提供人才情況的真實性,同時協助乙方安排有關面試考核的事宜。面試考核應本著方便應聘者及乙方的原則進行。 四、乙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1規定的條件考核驗收甲方提供的人才。并應于考核之日起________ 天內將是否聘用(含試用,下同)的意見及理由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同意聘用。 五、甲方應于收到預付服務傭金之日起兩個星期至一個月內完成委托事項,經雙方協商同意,上述期限可以改變,但應另以書面文件規定之。 六、乙方同意聘用(接納為乙方正式員工)甲方提供的人才,甲方服務即告完成。乙方若于聘用后三個月內辭退甲方提供的人才,應于辭退之前通知甲方,并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服務,甲方應免費為乙方再推薦人選,并得到乙方聘用為止。 七、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認可的其他正當理由,甲方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向乙方提供候選人才的,應全額返還乙方預付傭金;雖提供候選人才而乙方最終未能聘用的,預付傭金應退還甲方。 八、乙方以超出本協議附件1以外的條件拒絕甲方提供的人才,或在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內自行招聘協議附件1規定的人才,從而無需甲方的服務,甲方有權留置乙方全部預付傭金,折抵甲方服務收入。 九、乙方拒絕甲方提供的人才,從而導致甲方服務失敗,但在甲方服務終止后的十二個月內聘用曾被乙方拒絕的人才,應于聘用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全額服務傭金。否則視為違約,乙方應就此向甲方支付________至________倍的服務傭金作為違約金。 十、本協議在乙方委托尋獵的人數超過一人時,對每一個人才的服務分別有效,彼此無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 十一、本協議的附件作為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及有關附件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文本為中文。
協議及附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____________服務有限公司
北京____________人才服務中心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