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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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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定義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筑及設備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第6條 酒店業主責任
  第7條 保險
  第8條 財務項目
  第9條 合同期限
  第10條 一般期限
  第11條 雜項  本合同雙方為:
  1.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法律注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義
  經雙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辭,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裝置設置及營業設備,其細則詳列在后,酒店又應解釋為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為大約有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及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筑物”。
  1.3 建筑物--應解釋為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為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為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設備,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設備,戶外及戶內之標志,升降機等等。
  1.4 家私,裝置和設備或簡稱f.f.e--應解釋為所有家私、裝置、辦公室設備、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墻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設備、電話設備、浴室水設備、物料運送設備,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設備和物資(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設備或簡稱o.e--應解釋為一般用于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臺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為管理公司集團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為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注冊的中國注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為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后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于“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設備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產生的差額。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為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項目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為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
  (b)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為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準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雇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設備,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系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于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傭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為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范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
  (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為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注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項目應解釋為“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設備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為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暴動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筑及設備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于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設備,在中國政策許可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設備
  ……商店
  2.3 建筑進行程序
  為進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
  有關及需要的建筑師、承包商、室內設計師及其它專家和顧問的費用負責。酒店業主應于六十天內給與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設計、建筑及配備總時間計劃,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見。
  2.4 酒店驗收
  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在酒店建筑設備安裝及完成時之接收程序,酒店業主答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執行所有必要措施彌補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議。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3.1 酒店開業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在“酒店”開業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團受業主之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設立開業前之預算案,呈交酒店業主批準后執行。
  ……確立酒店之總體組織和計劃開業前之各項活動。
  ……為酒店設立管理控制和會計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規,挑選和招募來自各階層之酒店員工,需要時,履行培訓計劃。
  ……協助組織和成立酒店內之各不同部門。
  ……承擔分析各項應保項目,和協商保險計劃,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采購開業所需的物品。
  ……制訂并執行酒店之市場營銷策略。
  ……承擔廣告和公共關系計劃(確定宣傳媒介,擬定宣傳材料,傳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團的廣告和公開宣傳等)。
  ……承擔業務推廣和訂房運作。
  ……組織開業典禮。
  酒店業主應以本身費用開支使管理公司有適合之辦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責任。
  管理公司應聯同酒店業主采取必要措施,獲得因酒店供應、管理和經營而需要之牌照和準許證。
  3.2 酒店開業前之預算
  (a)開業前預算表應如以下第3.5條之規定由管理公司于不遲于開業前六個月呈交酒店業主批準。
  (b)預算應包含所有開業前活動之成本和支出。
  (c)其應再包含:
  ……開業前酒店總經理、營業經理和按人員編制在開業前委派給酒店的所需人員的工資。
  ……招募和培訓酒店委任員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時在本集團內其它酒店之培訓費用。
  ……開業前廣告和業務推廣之成本。
  ……開幕典禮之成本。
  ……一切關于所有需要之經營和行政成本,包括領取所有需要之執照和準許證成本、律師和顧問費用。
  ……酒店部分開業時,部分經營所需之資金。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表之資金于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算表之資金于第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九個月。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六個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發生:(a)開業延誤酒店業主應將根據因延遲而修訂之預算表所需增加之資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帳戶,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由開業日起壹百貳拾(120)天內,管理公司應送與酒店業主一份說明所有發生于開業前之開支和交回過渡之款項于酒店業主,該份記錄將以會計記錄為基礎,酒店業主或其代表人將有權在酒店辦事處視察及稽核全部帳簿。
  如本合同于開業日前因酒店業主原因終止,酒店業主應賠償管理公司于開業前服務所招致的合理損失,(b)酒店業主應負責向管理公司賠償。
  3.3 流動資金及開業所需的物品
  酒店業主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供足夠之作業流動資金,使酒店保證得以無間斷和有效的運作。
  特別提出的是,酒店業主同意在開業前六個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夠資金,以
  采購足夠應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費品)酒店開業后不超過六十天,管理公司應呈交一份確實支出表予酒店業主。
  3.4 部分開業時間
  由雙方同意,酒店將有一段部分開業期,由酒店確實完成和獲得入伙紙后以供第一個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設施,至酒店開業日前立即終止,開業日明確列在第3.5條。
  部分開業期間于經營期內的營業支出,應列入開業前預算內。
  3.5 酒店開業日
  開業日應經雙方同意后決定,并應在:
  (a)家私、裝置和設備已實質上裝配完畢以后。
  (b)已取得酒店經營所需之執照和許可證以后。
  (c)雙方認為該酒店已能在完整的營業基礎上提供豪華服務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開業將不會解除酒店業主遵守本合同條款的責任,特別是參照第2.4條有關更正酒店建筑及設備之任何缺點或不足。
  酒店開業日,預計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4.1 專業技術及經驗
  管理公司應以其專門經驗以及專業技術提供現代化的酒店設計及部署工作,并適當地指導酒店業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術顧問概要
  (a)酒店設備
  (ⅰ)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選擇及訂立酒店里應有的各種設備,諸如客房的種類與數量,以及餐飲、宴會、會議廳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區域。
  (ⅱ)管理公司將預備一份設備計劃,推薦及詳細說明各設備的主要特征。
  (ⅲ)酒店業主將需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給“管理公司”。
  (1)最終施工圖及詳細規格,必須具備可用以呈報有關政府機構所需的資料,(適用于呈報及申請有關建筑許可證、規劃、消防局準證、旅游局準證等等)招標、施工用途之有關文件。
  (2)規范客房的詳圖。
  (3)燈光與園藝布置詳圖。
  (4)最終設備的布置圖與詳細規格。
  (5)適用于市場地銷和廣告宣傳有關客房,各餐飲設備及公共場所的圖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并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到要求。
  (b)室內設計與裝修
  (ⅰ)管理公司將會給予酒店業主就室內設計和針對客房、走廊、公共場所、餐飲設施、宴會廳、會議廳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見,以及技術上的建議。
  (ⅱ)酒店業主將會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給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屬裝置性質的客房布局圖。
  (2)側面與天花板示意圖。
  (3)燈光圖。
  (4)將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樣本和詳細規格,包括地毯的樣本,墻與天花的處理以及家私和附屬裝置的材料。
  (5)特別設計家私、燈光配件及零件的詳細圖則。
  (6)選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圖紙與詳細規格。
  (8)制服的美術設計、美術稿。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并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到要求。
  (c)酒店后勤的供給、營業設備、營業所需的供應,管理公司將會:
  (ⅰ)預備一份完整的貨單,包括營業設備以及后勤的供給(這份貨單應包含物品、數量、詳細規格等等),若酒店業主另有要求,也必須提供一家或多家供應商的地址。
  (ⅱ)籌備初步財政預算,以便采購初期所有的營業設備,后勤和營業所需的供應。
  (ⅲ)為以上(i)項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終財政預算。
  (ⅳ)因通貨膨脹因素,財政預算應經常地加以檢討與調查。
  4.3 報酬
  (a)上述技術顧問及酒店開業后的服務(參見第3.1條、4.1條及4.2條)所引起的經費,包括其人員的薪俸、旅差費、食宿、辦公費等,由酒店業主支付。
  (b)津貼、報銷費用:在酒店業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將委派專家,針對項目的某一階段來提供專門的意見,指導或其他方面的服務,酒店業主應承擔這些專家的津貼及所引起的費用,包括了來回機票、住宿酒店費、交通費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業主對4.3(a)項費用的支出,應與提供服務者另行協商。
  (b)津貼、報銷費用,每個月管理公司會提出清單給酒店業主,酒店業主須于30日之內付清。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代表酒店業主執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場推廣范圍內之一切任務,管理公司只許用酒店作為以管理公司集團酒店時下高效能管理為標準的酒店經營,管理公司除與國際經營行業正常有關或因標準改變而產生的輔助及附加活動外將不能在酒店內從事其它活動。
  5.2 商號、商標、服務稱號及服務標志酒店根據中國法律程序注冊使用名為“____________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許可酒店業主在酒店公共宣傳以及有關酒店經營有關之使用______商號、服務稱號、服務標志及商標。所有“酒店”經營的一般用具應注明______之服務標志以便確認酒店為管理公司集團成員之一。合同期滿或解約后,酒店將繼續使用______商號,至于服務稱號,服務標志及商標則在解約時另行協商。
  5.3 廣告
  5.3.1 集團廣告,推廣及公共關系
  管理公司將會由合同批準之日起準備酒店之所有公開宣傳、廣告、公共關系及努力促銷本酒店業務節目和運動。
  5.3.2 酒店間之相互廣告及宣傳
  管理公司集團之酒店將會向它們之顧客推薦酒店業主之酒店,同樣酒店亦應向其顧客推薦集團之其他酒店。
  5.3.3 集團廣告和業務推進之分攤
  酒店應共同負擔管理公司集團為屬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敘述之廣
  告及業務推進活動,其應承擔款項相等于酒店每月總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將按月收取該款項,該款項將于計算營業毛利時當作營業支出處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稅)管理公司應提供給與酒店業主所有已進行廣告及業務推進活動的證明資料。
  5.4 在酒店層面的協助
  管理公司將會輔助酒店之業務推廣工作,以令酒店達到履行集團之業務推廣政策,酒店層面的營業推廣,應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場和其它管理公司認為適當市場進行。
  管理公司將定出每年之營業推廣計劃,并將其呈與酒店業主審查,此外,管理公司還將提供一切必要的輔助及指引,特別有關以下:
  ……確定酒店營業政策。
  ……決定每年及長遠之有關住客率、收入、顧客對象等等之目標。
  ……定出及發布所有酒店價目(客房、餐廳、酒吧、會議設施等等)。
  ……確定特別的營業條件。
  ……定出賒銷信用方針。
  ……設立對各方不同顧客之營業方式及程序。
  ……分析經營業績和常設控制系統。
  管理公司將在酒店層面進行適當廣告及業務推廣事務,包括:
  ……確定酒店廣告及業務推廣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標準樣本,準備廣告文件及小冊。
  ……派發這些文件給集團酒店,管理公司各營業代理辦事處。
  當酒店進行專門地區業務推廣活動時,管理公司將會為其安排負責該專門地區之營業辦事處加以協助。
  酒店將會被納入于管理公司所參加之商業陳列及展覽會,所有參加直接費用由酒店自行承擔,管理公司須事前作出預算,經酒店業主同意時方執行該項計劃。
  5.5 管理
  5.5.1 日常業務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會的常設機構--監審委的監督。監督原則只是對涉及酒店的依法經營,和大的經濟開支(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酒店的副總經理、副財務總監、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經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監審委的同意,監審委的具體條例參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將會代表酒店業主執行所有適當及必要之管理服務,包括:
  (a)一般酒店組織。
  (b)人事管理,依照中國有關法律,管理公司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將有挑選、雇請、訓練、指派、調動或解雇所有雇員的決定權。在沒有酒店業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亞籍、香港同胞)雇員在開業后第一個五年內任何時間不可多于____人,按通常經營方式,管理公司長期培訓員工,逐步減少外籍員工。
  酒店業主將在酒店外供給該等外籍雇員適當住所,其費用由酒店營業支出。總經理將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權負責酒店的經營及管理,每月向董事會報告酒店經營管理情況。管理公司在酒店進行輔助之專家亦有同樣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員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將有權代表酒店業主派發服務費予雇員和支出經常性的額外津貼。
  (d)制定所有價目,收費及價格,及與此有關的監督和控制酒店經營中的任何性質收入,或各類服務的收費,及收據事項等,除上述(b)項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業成法提供新聞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費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許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內享用折扣價格或免費住宿及服務。
  (e)制定商業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確保有關商店不會影響酒店的名譽水準及正常營業。
  (f)定出采購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應品、和物資的選擇,建立及維持酒店正常經營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貨,選擇供應商,為確保最優惠條件下談判供應合約。
  (g)定出對供應商和酒店顧客賒帳之政策及與信用機構,特別發信用卡之機構協商,作出安排。
  (h)有關酒店經營中,管理公司若認為需要或合適,經業主批準后,可以酒店業主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訴訟及其它法律行動。
  (i)監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許權持有人及其雇員的活動,包括對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費用或以其它正確理由而采取之債項追討行動,或因同樣正確原因終止特許權持有人、特權持有者的權利。
  (j)除酒店業主對維修責任范圍外,管理公司應依照管理標準為保持酒店良好狀況,進行需要之維修、保養。所有有關費用將會算入酒店之營業支出內,凡超過貳拾萬港元應當作特別項目呈交酒店業主批準,如需對物業的重大改變及改善,需聘請專家提供上述服務時,經雙方同意后所發生之費用由酒店業主負責。
  (k)商討及簽署有關酒店正常營業所需的合約及預備有關之法律文件。
  (l)財政及會計管理,見以下條款。
  5.5.2 會計
  管理公司應為酒店業主之利益按照中國的法律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記存一份所有有關酒店經營之事務之完整的會計記錄。此等會計記錄根據“統一制度”之規則,但在必要時,酒店業主或其代表人將有權在酒店辦事處視察及稽核全部帳簿。然而上述行動要盡可能避免妨礙酒店的經營,無論如何,在本合約期滿時,全部記錄將交還酒店業主。會計記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在稅法規用中文書寫或及時用中英兩種文字對照書寫。
  5.5.3 常年計劃
  (a)開業日后六十天內和最少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三十日內,管理公司將要提呈酒店業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計劃,該常年計劃將包括開房率及損益預算表,酒店業務推廣政策及提供以下項目之預算。
  ……修葺及保養。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換、增添及更新的費用。
  ……酒店各部門所有雇員,包括全部行政雇員之薪酬、工資、酬勞及額外津貼之支出。
  酒店業主收到常年計劃后應與管理公司商討及提出意見,以達到雙方一致贊同;若酒店業主在收到常年計劃后三十天內,沒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對該計劃的具體書面反對意見,該計劃應被視為已獲業主批準。
  (b)管理公司在每財政年度執行此合約所訂明之責任時,必須努力按照常年計劃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別情況,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過于偏離該年常年之計劃,招致任何與常年計劃有關之巨大額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業主批準時,更改酒店經營方式,但酒店業主也不能無理拖延批準。管理公司對常年計劃不作任何擔保、保證及聲明,所有計劃內推算只可作為合理預測。
  5.5.4 會計報告
  年度內,管理公司將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內呈交與酒店業主一份由酒店總經理或總會計主任簽發之損益報表,明列上月“酒店”營業之成績,和一份酒店之資產負債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將呈交酒店業主酒店上個財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過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若酒店業主在收到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后三十天內沒有以書面提出反對,該等會計報告將視為已被批準。
  5.5.5 集團服務及利益
  “酒店業主”將會付還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協助酒店之經營或進行“酒店”管理、物業維修保養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發生的費用,該等費用將列入營業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員承擔的工作,還應包括經雙方同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術協助進行對結構、裝置、設備和裝飾的改變、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專家及所委派專家提供上述服務而發生之費用將包括所有實際薪酬、津貼及有關旅費和膳宿費用。  第6條 酒店業主責任
  6.1 增設及更換家私、裝置及設備之儲備金(簡稱重置儲備金)。需要增添和更換之家私、裝置和設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標準內屬于固定資產周圍由酒店業主負責,不屬于固定資產范圍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購置,列入營業支出,不屬重置儲備金開支范圍。管理公司應每月將此筆用于增添和更換家私、裝置和設備之款項貸記入一個儲備金帳戶,并存入明確定于第8.1條之特別銀行戶口。
  重置儲備金應以每年計算如下:
  --最初之五個財政年度為一個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貳,以酒店之總收入額計算之數目,跟隨之五個財政年度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為百分之四。
  每一個財政年度管理公司應提呈酒店業主一份該儲備金之開支預算表,作為常年計劃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裝置和設備應作為酒店業主之財產。
  經酒店業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對酒店營業操作無用之家私、裝置和設備,所有由此賣得之款項應存入特別的銀行戶口,貸記算入儲備金帳戶。
  6.2 建筑結構修葺--修改及擴充
  本合同期限內,酒店業主應實施或應已實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國際水準,或滿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規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業主將承擔該等工作所產生之費用。管理公司應每年呈交酒店業主一份認為需要之工作清單給酒店業主考慮和批準。
  酒店業主應在合理時間內實施該工作;如其認為該工作不需要或多余,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雙方應磋商使達到一個雙方同意進行之行動,所有這些工作之進行,都應盡量不影響酒店之營業。該工作計劃和實施時間表應呈交管理公司批準。
  酒店業主并應實施及支付任何一旦發生于酒店的損害或部分損壞所需之結構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應享有在未損害或損壞前之標準。該等修葺計劃和實施時間表應提交管理公司批準。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損壞,而此險已包含在保險條款記明于第7條上,那么,如于事件發生后九十天酒店業主仍未對該發生之事實施所需要建或結構修葺,管理公司有權自行實施該項工作,并直接向保險公司收回所需款項。
  如酒店業主未執行任何因法律或規定該等要實施之工作,管理公司應有權,取代引用第10.3條之規定,代酒店業主實施該項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掛號郵件通知酒店業主,任何因該事項而付出之款項,指定由應付予酒店業主的帳戶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內,如酒店業主承擔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該等增建或改建應視為包括在酒店內,和應在此合同有關條款內由管理公司經營和管理。
  6.3 酒店業主的稅務
  于本合同期內,酒店業主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納稅,并要在繳交期限過期前支付所有應由酒店業主承擔之所有直接稅項和關稅。其中包括酒店資本和房地產稅項,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酒店土地使用費,但因酒店經營產生之應付稅項和關稅,將由酒店支付和作為營業支出處理。
  酒店業主于收到所有稅項和關稅之通知、評估和報算表,以及所有收據后之三十天內將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業主在指定期內未付其應負責繳付之稅項時,管理公司將有權在給予酒店業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業主之名義支付該款項,該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項應從應付予酒店業主之帳戶扣除。  第7條 保險
  7.1 投保項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內,管理公司應以業主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持續投保如下的保險,并在投保單上注明酒店業主為投保人,管理公司為附加受保人。
  (a)財產保險……即按會計師驗資報告財產金額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險和盜竊險,玻璃破碎和財產升值險)。
  (b)機器損壞險……即按會計師驗資報告機械部分金額100%投保(包括電腦保險)。
  (c)公眾責任險……按國際法律保險投保。
  (d)財產險項目的利潤損失保險投保。
  (e)機器損壞險項目的利潤損失險。
  (f)勞工保險……即雇主對其雇員有關之責任保險。
  (g)現金保險,包括在酒店內及運送中的現金保險。
  (h)汽車保險(包括車身險和第三者保險)。
  (i)其他按國際酒店行業慣例應投之應保項目。
  以上項目保險,應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中國政府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其保險費用列入營業支出。
  7.2 在開業前十五天,管理公司應辦理好以上保險項目手續,并向酒店業主提交有關資料。
  7.3 在以上保險范圍內,業主與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賠償應向保險公司追討,所得保險賠款用于補償事故損失,如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產生之損失款項,而該損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為不當而引起的話,則業主同意賠償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項。  第8條 財政項目
  8.1 銀行帳戶
  管理公司須在酒店業主需要時,即時提供酒店業主依照本合同規定所持的銀行戶口及帳中的情況,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凡是有關酒店業主的一切款項,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規定應得的款項,都須轉移給酒店業主。
  管理公司將代酒店業主在雙方協商選定之銀行開設主要帳戶。
  上述帳戶在合同有效期內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將由兩位“酒店”機要行政人員(其中一人由業主指派)聯同核準簽署后方能蓋章,按照第3.2條,該同一帳戶將用于所有相關開業之存款及支付。
  “特別帳戶”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條用于更換及增添家私“經營再無用之家私,裝置和設置所收得之款項。
  管理公司如認為需要,可以合適的數額和比例,為上述主要帳戶開設人民幣及外匯(美元或港幣)戶口,管理公司的技術顧問費、基本管理費、獎勵性管理費、代付費用等款項及外籍雇員之酬勞,業主同意以港幣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應收之基本管理費
  由部分開業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將在每個月的第15天,從“營業帳戶”中收取一個相等于上個月度酒店總收入百分之二點五的基本管理費(按稅法規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稅)。而該管理費將在營業毛利計算中作營業支出處理。
  8.3 獎勵性管理費
  由開業日開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除按照第8.2條所訂定之基本管理費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計提獎勵性管理費。
  (a)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時(不包含65%)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4%。
  (b)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時(不包含75%)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5%。
  (c)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6%。
  管理公司在達到上述規定時,可每月計提獎勵性管理費,年終結算時按全年實際平均開房率,調整獎勵性管理費實得額。
  8.4 付款予酒店業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條款,管理公司將于本合同有效期內每月付于酒店業主,在其總事務處或由酒店業主隨時另行指定之地點,扣除據第8.2條和在第8.3條規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費及獎勵性管理費及所有據第3.3條注釋之必要流動資金后的營業毛利(g.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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