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供物業委托管理用)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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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物業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單位、委托方)
甲、乙雙方根據常政發[1994]107號文頒發的《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議定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據市____文件規定將____新村住房共計____套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出售給職工個人(說見清冊),現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費。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
二、 房屋修繕
(一) 甲方負責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設施的維修及日常養護,保證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托管房屋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負責,費用由購房人自理。
三、 托管費用
(一) 根據市政府文件關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規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優惠出售房或補貼出售房房價款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元、y____元,作為房屋委托管理費。乙方在本合同簽字后15天內,將上述款項金額撥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帳戶,帳號________,甲方保證專款專用,并接受乙審查。
(二) 甲方負責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日常維修,所需費用從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增值部分中開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項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實分攤。
(三) 甲方對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設施提供及時的維修、養護。若因甲方維修不及時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 其它
(一) 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維修,乙方將有關房屋檔案、圖紙及其它技術資料移交給甲方存檔備查(合同終止,一并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倒塌等、非甲方責任。
(三) 其它約定:
備注:
(一)本合同在簽訂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 本合同適用優惠和補貼出售兩類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