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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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___________(簡稱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代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有關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要將需要歸檔的材料及時轉交甲方歸檔。 四、甲方可為乙方提供下列代理項目:
1.人事政策咨詢;
2.接受、保存和管理人員人事檔案(包括專業技術檔案);
3.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原有身份;
4.辦理符合檔案規定的查閱、借用和轉遞人事檔案手續,按規定向有關組織提供檔案中的材料;
5.為委托人員參加當地招干、招工、出國(境)政審等出具有關證明;
6.辦理與委托人員有關的材料歸檔事宜;
7.檔案工資調整;
8.代辦養老保險;
9.黨組織關系掛靠;
10.集體戶口掛靠;
11.醫療保險 五、乙方認定,甲方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條中所列第_________等項的人事代理服務。 六、甲方有如下責任:
1.甲方以黨和國家人事工作方針政策的有關規定為依據,承擔乙方要求人事代理的有關事宜。
2.甲方認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項目中規定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甲方盡可能為提供人事管理相關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責任;
1.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委托內容相關的材料;
2.根據委托代理內容,及時交付有關費用;
3.乙方如工作單位變化或其他變化,應及時通報甲方。 八、甲方不負責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規定項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滿,乙方需繼續委托人事代理的,應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內續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終止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十、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條款,雙方旅行簽行簽約手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