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保險(樣式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保險標的
第一條 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房屋及室內裝潢;
(二)室內財產:
1、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
第二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無線通訊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動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違章建筑、臨時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六)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凡是被保險人自有、與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點范圍內的保險標的,由于下列基本責任或投保人選擇的特約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基本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暴雪、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二)特約責任(任選一種)
1、盜搶責任:經公安部門確認的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入室搶劫的盜搶行為,三個月內未能破案或三個月內破案但未追回的損失。
2、管道破裂及水漬責任: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氣管道或暖氣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鄰居家漏水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四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宿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四)國家機關的行政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四)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的財產損失。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室內財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第九條 保險金額每份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8000元,室內財產保險金額為XX元。投保人根據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及投保份數。投保多份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投資金、保險費、收益金、年收益率和給付金
第十條 每份保險對應的保險投資金為XX元。
第十一條 投保每份保險的年保險費為12元。保險費由保險人從投資收益中獲得,投保人無需在交納保險投資金以外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年收益率是保險人用以計算保險合同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給投保人的固定投資回報折合每年的比率。收益金為年收益率與保險投資金及保險期間內保險年度數的乘積。
第十三條 給付金是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給付金額。給付金包括滿期給付金和退保給付金。滿期給付金為保險投資金與收益金之和;退保給付金為退保時保險人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支付給投保人的金額。給付金不受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及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保險賠償的影響。
保險期間和保險年度
第十四條 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險合同收益一覽表》給出的選擇中確定一種,中途不得變更。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保險年度。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投資金。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投資金后生效。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約通知書到達之日起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 投保人確定多個被保險人的,應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確定的被保險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應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在本保險期間內,投保人變更被保險人的,應征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十九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后,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在事故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下列約定優先適用:
(一)發生盜搶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期間每年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份1000元;
(二)發生管道破裂及水漬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期間每年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份不得超過1000元;
(三)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的賠償,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份200元,如投保多份的為投保份數乘以200元,但無論投保多少份,每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賠償金額為XX元;同一地址的保險標的另有保險人相同條款承保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保險份數均合并計算。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以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三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并在賠款中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有關部門的證明以及證明實際損失情況的其他單證或證據。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有關責任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申請恢復保險金額,但須交納相應的保險費。無論當年度保險金額是否恢復,下一保險年度保險金額自動恢復。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存在,保險人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的,視為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退保和滿期給付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保險合同期間屆滿后領取給付金,也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全部或部分按份退保領取相應的給付金。期滿前全部退保的,本保險合同解除;部分按份退保的,則相應減少保險投資金及對應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不享有領取給付金的權利。
第三十條 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應提供保險單正本、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投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提供保險單正本、法人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件。
投保人申請提前領取的,還應提交給付金領取申請書。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人按《金牛保險合同收益一覽表》所列金額給付投保人給付金。逾期領取的,保險人僅按期滿日金額給付。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退保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支付給付金:
(一)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不足6個月的,每份給付金為每份保險投資金扣除200元手續費。
(二)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滿6個月不足12個月的,每份給付金為每份保險投資金扣除100元手續費。
(三)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滿12個月不足約定保險期間的,每份給付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給付金=保險投資金+保險投資金×(利率×(承保天數-365)/365×80%)
其中,"利率"是指人民銀行公布的適用于起保日的城鄉居民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正本遺失時,投保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之前,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由此導致的投保人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將保險單項下領受給付金的權利進行質押的,應向保險人辦理批注。否則,質押對保險人不發生效力。
已辦理質押批注的保險單,投保人退保、領取給付金或掛失時,除提交本條款第三十條約定的單證外,還應提供質權人同意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