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責任形式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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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于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