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微型計算機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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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微型計算機商品管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元的電腦,其配置標準、單價、總價等見下表:
┌────┬────┬────┬────┬────┬────┬────┬────┬────┐
│ 編號 │ 名稱 │品牌及型│出廠編號│ 產地 │ 數量 │ 單價 │ 價格 │質保期限│
│ │ │ 號 │ 或批號 │ │ │ │ │ │
├────┼────┼────┼────┼────┼────┼────┼────┼────┤
│01 │ │ │ │ │ │ │ │ │
│ cpu │ │ │ │ │ │ │ │ │
├────┼────┼────┼────┼────┼────┼────┼────┼────┤
│02 主板 │ │ │ │ │ │ │ │ │
├────┼────┼────┼────┼────┼────┼────┼────┼────┤
│03 內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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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硬盤 │ │ │ │ │ │ │ │ │
├────┼────┼────┼────┼────┼────┼────┼────┼────┤
│05 顯卡 │ │ │ │ │ │ │ │ │
├────┼────┼────┼────┼────┼────┼────┼────┼────┤
│06 聲卡 │ │ │ │ │ │ │ │ │
├────┼────┼────┼────┼────┼────┼────┼────┼────┤
│07 光驅 │ │ │ │ │ │ │ │ │
├────┼────┼────┼────┼────┼────┼────┼────┼────┤
│08 軟驅 │ │ │ │ │ │ │ │ │
├────┼────┼────┼────┼────┼────┼────┼────┼────┤
│09 顯示 │ │ │ │ │ │ │ │ │
│器 │ │ │ │ │ │ │ │ │
├────┼────┼────┼────┼────┼────┼────┼────┼────┤
│10 機箱 │ │ │ │ │ │ │ │ │
├────┼────┼────┼────┼────┼────┼────┼────┼────┤
│11 音箱 │ │ │ │ │ │ │ │ │
├────┼────┼────┼────┼────┼────┼────┼────┼────┤
│12 鍵盤 │ │ │ │ │ │ │ │ │
├────┼────┼────┼────┼────┼────┼────┼────┼────┤
│13 鼠標 │ │ │ │ │ │ │ │ │
├────┼────┼────┼────┼────┼────┼────┼────┼────┤
│14 │ │ │ │ │ │ │ │ │
│ moden │ │ │ │ │ │ │ │ │
├────┼────┼────┼────┼────┼────┼────┼────┼────┤
│15 網卡 │ │ │ │ │ │ │ │ │
├────┼────┼────┼────┼────┼────┼────┼────┼────┤
│16 交換 │ │ │ │ │ │ │ │ │
│機 │ │ │ │ │ │ │ │ │
├────┼────┼────┼────┼────┼────┼────┼────┼────┤
│17 打印 │ │ │ │ │ │ │ │ │
│機1 │ │ │ │ │ │ │ │ │
├────┼────┼────┼────┼────┼────┼────┼────┼────┤
│18 打印 │ │ │ │ │ │ │ │ │
│機2 │ │ │ │ │ │ │ │ │
├────┼────┼────┼────┼────┼────┼────┼────┼────┤
│19 u盤 │ │ │ │ │ │ │ │ │
├────┼────┼────┼────┼────┼────┼────┼────┼────┤
│20 網線 │ │ │ │ │ │ │ │ │
├────┼────┼────┼────┼────┼────┼────┼────┼────┤
│21 掃描 │ │ │ │ │ │ │ │ │
│儀 │ │ │ │ │ │ │ │ │
├────┼────┼────┼────┼────┼────┼────┼────┼────┤
│22 │ │ │ │ │ │ │ │ │
│ cpu風 │ │ │ │ │ │ │ │ │
│扇 │ │ │ │ │ │ │ │ │
├────┼────┼────┼────┼────┼────┼────┼────┼────┤
│23 │ │ │ │ │ │ │ │ │
├────┼────┼────┼────┼────┼────┼────┼────┼────┤
│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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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定貨、交貨及驗收
1、定貨日期為本合同簽訂之日。
2、交貨日期;
3、交貨地點;
4、包裝方式;
5、付款方式;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 元;
(2)預付款 元。
(3)
6、驗收方式:甲、乙雙方合驗。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和編號,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置和產品的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當面向乙方交驗商品,并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產品(選配件)合格證和使用說明。
第三條 質保規定
1、甲方對其所配置的電腦產品各選配件按生產商提供的質保期為準,并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向乙方提供質保服務。
2、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甲方負責在 日內免費維護、修理,并保證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故障,甲方負責在 日內免費修理或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內,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性能故障時,乙方可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貨時,甲方負責免費為乙方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性能故障時,乙方可選擇換貨或修理。乙方要求換貨時,甲方負責 日內為乙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停產時,負責調換新的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價由(1)、甲方負擔;(2)、乙方負擔;(3)、 。
5、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性能故障,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記錄,甲方負責在 日內免費為乙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停產的,調換新的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又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貨時,甲方負責免費為乙方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6、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性能故障,符合上述換貨條件的,乙方若不愿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甲方負責退貨,并按日折舊率0.25%的標準收取折舊費。
7、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性能故障,甲方負責在 日內為乙方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好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負責免費為乙方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8、在三包有效期內,乙方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乙方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甲方負責修理、更換。
(以上質保規定僅適用于微型計算機硬件設備。)
第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實行三包:
1、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3、非承擔三包的一方拆動造成損壞的;
4、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憑證的;
6、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7、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壞的;
8、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9、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10、因不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五條 在接受硬件維護前,乙方自行備份保存在硬盤中的主要數據資料,否則在硬件維護中因此而導致的數據丟失,甲方不負有責任。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自售機之日起 年內城區用戶免費上門硬件維修服務,實行 小時內響應,乙方如需軟件上門服務,按每臺 元/次收取服務費,軟件由乙方提供。
第七條 質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償跟蹤服務,服務費按每臺機 元/次收取。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時交貨,則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則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修理、更換或退貨,應付 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乙雙方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說明相關理由。
第十條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或解除,對方有權拒絕,并可要求變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其在法律上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