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險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6:05:03
瀏覽次數:
0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復效 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附:
兒童保險投保單
單位代號:___填單日期:__年__月__日 分戶號:__
┏━┯━━┯━━━┯━━┯━━━━━━┯━━┯━━━┯━━┯━━━━━┓
┃投│父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保│母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人│住址│ │郵政編碼│ │健康狀況│父親:a、b ┃
┃ │ │ │ │ │ │母親:a、b ┃
┠─┴──┼───┬──┴────┴┬──┬┴┬───┼──┬──┬─┨
┃交費人 │ │與被保險人關系 │ │住│ │郵政│月交│元┃
┃姓名 │ │ │ │址│ │編碼│保費│ ┃
┠────┴─┬─┼──┬─┬──┬┴──┴┬┴─┬─┼──┼──┴─┨
┃被保險人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實足│ │健康│a、b、┃
┃ │ │ │ │ │ │年齡│ │情況│c、d ┃
┠─┬──┬─┴─┼──┼─┴──┴─┬──┼──┴┬┴─┬┴────┨
┃投│父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保│母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人│住址│ │郵政編碼│ │健康狀況│父親:a、b ┃
┃ │ │ │ │ │ │母親:a、b ┃
┠─┴─┬┴──────┴────┴────┴────┴───────┨
┃備注:│ ┃
┠───┴────┬─────────┬──┬───┬───┬────┨
┃ │ │投保│ │保險證│ ┃
┃ 經辦意見: │ │年期│ │ 號 │ ┃
┃ │復核意見: ├──┼───┼───┼────┨
┃ │ │婚嫁│ 元│ 年度 │ ┃
┃ │ │金 │ │教育金│ 元┃
┃ │ ├──┴───┼───┴────┨
┃ 簽章 日期:│ 簽章 日期│年度意外傷害│ ┃
┃ │ │保險金 │ 元┃
┃ │ ├──┬───┴────────┨
┃ │ │保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 │ │期限│ 月 日止 ┃
┗━━━━━━━━┷━━━━━━━━━┷━━┷━━━━━━━━━━━━┛
注:
1.“健康狀況”欄的字母含義:a:健康。b:癌癥、肝硬化、癲癇病、嚴重腦振蕩、精神病、嚴重心臟病(心功能級以上)、嚴重高血壓(經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癥。c:殘疾。d:低能。
2.健康狀況應據實在相應字母上劃“●”。如系a以外的項目,須在備注欄內寫明具體病名、程度等。如有隱瞞情事,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劃b者不適用本保險條款第七條因該疾病死亡免交保險費的規定。
3.粗框內由保險公司填寫,本投保單須經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出具保險證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