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某生產資料公司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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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訴被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滎陽市火車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松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反訴原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住所地滎陽市火車站。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慧玲,河南龍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龍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捷公司)訴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農資公司)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軍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趙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慧玲、禹群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年3月8日原告曾與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批發部)簽訂運輸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運輸該批發部組織的貨源(滎陽火車站至豫龍鎮阿波羅肥業有限公司),每月月底為結帳時間,單價為9元/噸,運費由該批發部提供。合同簽訂后,后因汽油漲價雙方口頭商定10元/噸 ,運費已結至XX年12月。XX年元月批發部開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時,批發部以汽油降價為由單方堅持按8.5元/噸結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個月運貨19,620噸, 8月份原告運送貨物5024.24噸。XX年7月被告批準注銷了批發部,并決定其人員、設備、物資、債權債務由被告單位負責承擔。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運費176,580元及補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運費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滯納金15,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請求第三項為要求變更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000元。 被告辯稱,1、批發部已于XX年7月20日注銷,現合同一方當事人已不存在。2、原告與批發部協議約定的運輸費用是每噸9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運費雙方口頭變更為每噸10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運費已結。XX年元月開始,運費雙方口頭變更為每噸8.5元,被告的批發部欠原告運費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且XX年元月至XX年3月運費已結。XX年4、5、6、7四個月的運輸費用沒有變更,應按照每噸8.5元結算,所以欠原告運費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3、原告要求清償所欠三月份的運費沒有依據,應當依法駁回此項訴訟請求。4、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5、XX年8月份被告及其批發部沒有繼續使用原告單位運送的貨物。 被告反訴稱,XX年7月31日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已依法注銷,合同主體已不存在,請求解除XX年3月8日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與原告簽訂的運輸協議。 原告針對反訴辯稱,被告提起的反訴已超過了法定的期限,且其反訴請求解除運輸協議與本訴也非同一法律關系,對被告反訴不應支持。 經審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乙方)與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甲方)簽訂運輸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一、甲方義務:1、甲方負責由阿波羅肥業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貨源組織;2、運輸款由甲方為乙方提供,算帳結款時間每月月底,結款時間不得超過兩天。二、乙方義務:1、乙方負責運輸由甲方代理的阿波羅肥業有限公司的所有下站貨物。三、運輸費用:甲方為乙方提供運費每噸玖元整。四、合同期限:本合同從XX年3月8日起”。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按約定為批發部運輸貨物。原、被告雙方已將XX年3月前的運費結清。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為被告運輸貨物19,620.04噸,被告未予支付運費。XX年7月30日、8月5日,萬山路批發部兩次發函給原告,要求與原告進行結賬。 另查明,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系被告公司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于XX年7月15日由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申請注銷,其債權債務由被告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快捷公司與被告農資公司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萬山路批發部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約履行。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為被告運輸貨物19,620.04噸。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將萬山路批發部注銷,對該批發部的行為后果,應承擔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運費176,580元,應予支持。被告農資公司辯解雙方口頭約定自XX年1月運費每噸按8.5元計算,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補足XX年1至3月的運費18,805.38元,因雙方簽訂合同雖然約定為9元/噸,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XX年1月至3月份的運貨總量和所付運費總額的相關證據,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雙方XX年1月至3月份的運費已實際結清,該請求應予駁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算賬時間為每月月底,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二日,被告應承擔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損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曾給原告發函要求其結賬,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但被告發函時間均為XX年7、8月份,而非每月月底結算,不符合合同約定,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反訴請求解除萬山路批發部與原告簽訂的運輸協議,首先,從合同的相對性而言,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被告公司萬山路批發部和原告快捷公司,被告非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其次,被告公司在萬山路批發部被注銷后,僅對該批發部注銷前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不能在其被注銷后,以自己的名義設立、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被告快捷運輸公司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運費十七萬六千五百八十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對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本訴受理費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訴受理費一百元減半收取五十元,共計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鄭州快捷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二百七十元,被告滎陽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負擔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楚國范 審 判 員 閆國宏 審 判 員 劉 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