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水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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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水人: 用水人: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 。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 用水,執行 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表安裝地點為: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表共 具,注冊號為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大于等于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于等于 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計量表; ic卡計量表;或者 。安裝時應當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政府 (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 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 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復核和校驗。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 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 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 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 用水人: (蓋章) (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