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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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乙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茲經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 ,其條款如下:
1.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商品和數量:
(1)商品名稱:
(2)數量共計 臺。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 在 或購買,清單附于本合同內。
3.每種型號的加工費如下:
(1) (大寫: 美元);
(2) (大寫: 美元);
(3) (大寫: 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運至 ,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損,甲方應負責補充供應。
5.甲方應于成品交運前1個月,開立信用證(或電匯全部加工費)用于由乙方在
或 購買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費用。
6.乙方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完成 型標準 的加工和交運,不得延遲,凡發生無法控制的和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損耗率:加工時零件及原料損耗率為 %,其損耗部分由甲方免費供應,如損耗率超過 %,應由乙方補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誤運原料及零件,或錯將原料及零件超運,乙方應將超運部分退回,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遇有短缺,應由甲方補充。
9.甲方提供加工 標準 零件和原料,乙方應嚴格按規定的設計加工,不得變更。
10.技術服務:
甲方同意乙方隨時提出派遣技術人員到 的要求,協助培訓乙方的技術人員,并允許所派的技術人員留在乙方檢驗成品。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費用(包括來回旅費)概由甲方負責。
1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進出口手續,應由乙方予以辦理。
12.加工后的標準 ,乙方應運交給甲方隨時指定的國外買主。
13.其他條件:
(1)標準 的商標由甲方提供,若出現法律糾紛,甲方應負完全責任;
(2)若必要時乙方在 或 購買加工標準 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質必須符合標準并事先需經甲方核準;
(3)為促進出口業務,乙方應儲備標準 樣品,隨時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國外買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運來的零件及原料中報銷。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與乙方在簽字后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