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規劃合同樣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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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本旅游團團號為: 。旅游線路為: 。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共計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 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 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 時 分于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游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九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十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旅游行程延誤〕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