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協議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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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人條件
第二節 入伙與退伙
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章 合伙事務執行
第一節 合伙人會議
第二節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三節 合伙事務監督
第四節 執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節 職能機構
第六章 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協議范本[1]
([1] 范本中“[ ]”所列內容由事務所按照《合伙企業法》及相關法理,自行填寫或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填寫。“( )”是說明性注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伙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合伙人分別為:
序號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類型
執業證書號碼
批準注冊時間
是否執行合伙人
其中,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
(注: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備其他執業資格的合伙人不得超過合伙人總數的20%)
第三條 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 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準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條 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事務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稱“執行合伙人”)為[ ]、[ ]、[ ],共[ ]人。其中[ ]為主持合伙事務的執行(首席)合伙人。
執行合伙人應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九條 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域的分支機構],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并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