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于鄉村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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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 起至 止,期限為 。其中試用期從 起至 止,共 。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 崗位,為 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 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 天,每天實行 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 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 (2) (3) (4)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 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 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病假工資為 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 元,撫恤費 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 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 月。 (2)乙方的醫療費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 。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 元,直系親屬撫恤費 元,其他費用 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 天,婚假 天,喪假 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 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 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 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