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委托拍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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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拍賣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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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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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名稱 │規格 │數量│質量│用途 │占用狀況 │存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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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拍賣方式
采用第( )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 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 傭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傭金,傭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鑒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 開支需支付的費用 元。
第五條 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傭金)以 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 年 月 日前在 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托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 承擔。拍賣物交付后,乙方應妥善保管,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 %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附件:(略)
委托人(蓋章) 拍賣人(蓋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