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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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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修養護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二條所列的通用條款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二、本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為:  
  1.合同(包括補充合同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文件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簽訂前雙方所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紀要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各項承包工作,并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四、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并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涵義。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用詞用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1.2 承包人:指專用條款寫明的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合同的當事人。
  1.3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5 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6 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總報價及承諾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8 工程維修養護:指對工程的安全檢查、日常巡查、防護、保養、維修,維持、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
  1.10 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分攤的其它費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歷時。
  1.12 天:指日歷天。
  1.13 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
  1.14 不可抗力:指臺風、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罷工、戰爭等異常現象以及政府頒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2條 合同文件。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補充合同或協議)。
  2.2 中標通知書
  2.3 招標文件
  2.4 專用合同條款。
  2.5 通用合同條款。
  2.6 技術條款。
  2.7 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語言。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3 施工中必須使用技術條款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定和管理辦法;沒有相應規定時,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維修養護工藝,經發包人批準后執行。  
  第4條 聯絡。本合同中有關各方的聯絡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簽收手續。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
  5.2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
  5.3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維修養護相關的檔案資料。
  5.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數據。
  5.5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維修養護人員及設備的駐留場地。
  5.6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按時支付維修養護款。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6.1 在簽訂合同后及時進入維修養護現場,完成維修養護準備工作,并認真執行發包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及質量要求完成維修養護工作。
  6.2 按發包人要求編制維修養護方案和實施計劃,并提交發包人審批。維修養護方案中應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學管理措施,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條款有關規定,防止因對噪音、揚塵、廢水、廢油不進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時清除而造成環境破壞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6.4 自行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的用電、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擔一切費用。
  6.5 負責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及設施的保護工作。維修養護時做好工作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保護,造成損壞承擔一切費用。
  6.6 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后,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維修養護工作區和生活區及其施工廢棄物。
  6.7 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及維修養護工作計劃、進展情況、管理信息等。
  6.8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有關維修養護資料和文件。  
  第7條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管理某項維修養護工作的實施,并將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執行其指示。  
  第8條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應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名,發包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3.工作進度  
  第9條 實施計劃。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發包人的指示,編制實施計劃提交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實施計劃已經批準。  
  第10條 延誤開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條件,可以延長工期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延長工期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給承包人予以賠償。  
  第11條 暫停工作。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承包人在暫停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當維修養護工作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發出的復工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發生以下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時,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項目的工作內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百分比。
  12.3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2天內,就延誤的原因、項目內容、延期要求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審查確認答復。發包人收到報告后7天內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報告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第13條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工期提前。某項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協議修訂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2天內給予批準。發包人應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完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
  13.2 承包人采取的趕工措施。
  13.3 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趕工費用和獎金。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將一份包括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主要人員資格、試驗設備清單、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維修養護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發包人審批。  
  第15條 檢查和返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發包人的指示,對維修養護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其維修養護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記錄,填制工程質量評定表,定期提交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的條件。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對于不合格的維修養護項目進行修補返工,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修補返工的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再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處理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維修養護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正常進行,檢查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影響正常維修養護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維修養護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16條 質量要求。質量應達到水利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水利行業沒有具體標準的項目應達到技術條款的質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并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費用。
  雙方對維修養護質量有爭議,可提請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裁定,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調整
  合同價格在合同書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作調整。
  17.1 發包人確認的變更。
  17.2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和調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后,將調整原因、內容、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予以復核,批準后通知承包人。  
  第18條 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的核實確認
  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在接到報告7天內核實已完維修養護工作任務和應支付的維修養護款,若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需要修改,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示進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3天內對修改后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報告簽字確認。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
  發包人在簽字確認后14天內不予支付維修養護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減緩維修養護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同意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發包人可延期支付維修養護款。協議應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計算方法。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
  維修養護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收到完工結算報告后應在28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結算。  
  6.變更  
  第21條 變更
  21.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和性質。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經批準的施工順序。
  21.2 變更的程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發出的變更后必須按變更要求執行,若不同意變更,應在2天內答復發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內答復發包人,則視為承包人已同意發包人提出的變更要求。
  (2)沒有發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款和工期。做出第21條規定的變更后,如果變更項目引起維修養護方案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影響了其原定維修養護費用時,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報價書,承包人和發包人充分協商后作出調整價款和完工日期的變更決定;除此之外,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違約必須作出的變更,因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驗收  
  第23條 驗收
  合同期滿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時,可進行合同期滿驗收、階段驗收或單項驗收。
  23.1 階段驗收或單項維修養護工作驗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后,承包人應7天內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后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和結論作為本合同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23.2 合同期滿驗收
  合同期滿后14天內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后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簽署驗收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爭議時,要求調解、仲裁或訴訟的,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決:
  24.1 提請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對調解結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
  24.2 簽訂仲裁協議或確定仲裁范圍和仲裁機構。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發生爭議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調解和仲裁或訴訟判決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作,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5條 違約。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期限內履行合同,否則有權暫停維修養護工作,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實施、維修養護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生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及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暫停支付維修養護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承擔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并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應提前7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索賠。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承包人可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6.1 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的申請報告。
  26.2 索賠申請報告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以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
  26.3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申請報告后7天內進行調查審核,并做出決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賠申請報告后7天后未予答復,應視為批準。  
  9.其他  
  第27條 安全施工。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工作的實施,對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的,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通知發包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專利技術時,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時,須報發包人并雙方簽訂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因侵犯專利權等的訴訟及承擔有關費用的約定后承包人才能實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人,若建議被采納,需由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  
  第29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承包人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通報情況,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發包人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方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承包人設備、機械的損壞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3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并蓋公章后生效。承包期滿,維修養護工作終止,未完承包工作內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后,并且除此之外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詞語涵義及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
  1.1 發包人:_________
  1.2 承包人:_________
  1.3 發包人代表:_________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
  1.9 承包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歷時總天數_________天。  
  第2條 合同文件。
  若還有其他構成合同的文件時,按照簽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中,簽署日期在后的應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示例,僅供參考)
  如果雙方商定合同使用語言文字為漢語即:
  3.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是漢語。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整個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5.2 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5.3 _________。
  5.4 _________。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_________  
  3.工作進度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_________。  
  第13條 工期提前_________。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_________。  
  第16條 質量要求_________。  
  5.合同價格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及調整_________。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_________。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_________。  
  6.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格和工期_________。  
  7.驗收  第23條 驗收_________。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_________。  
  第25條 違約_________。  
  第26條 索賠_________  
  9.其他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_________。  
  技術條款  
  1.一般規定  
  第1條 說明
  1.1 工程概況:
  (1)工程位置:所屬縣;上下鄰接;起至樁號等。
  (2)工程類別:堤防工程,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水閘工程等。
  (3)工程數量:堤防長度、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座數及壩垛數、水閘座數等。
  1.2 水文氣象:氣象特征、降水量及分布、氣溫
  1.3 對外交通條件_________  
  第2條 合同項目工作范圍及內容(承包范圍及內容)_________。  
  第3條 維修養護工作會議與報表
  3.1 發包人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開周、月協調會議或專題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工作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情況,協調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2 承包人應在每周或每月按發包人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告,其主要內容有:上周(或月)維修養護工作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作量以及影響工作進度的因素和本周(月)采取的改進措施;維修養護工作質量(含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記錄及處理情況)等。  
  第4條 質量管理
  4.1 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選派有經驗的維修養護技術人員對維修養護工作的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向發包人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4.2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后,承包人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符合工程維修養護標準后,報請發包人檢查驗收。  
  第5條 治安保衛與維修養護工作安全
  5.1 承包人應教育維修養護人員遵紀守法,維護工地社會治安,協助治安管理機構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5.2 承包人應對勞動保護、照明安全等安全防護工作負責,并制定安全防護規程,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圍內設置必要的標志和信號。  
  第6條 環境保護
  6.1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禁止隨意棄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質(揚塵、廢水、廢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違反環境的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或要求賠償,承包人應負全部責任。
  6.2 承包人應保持維修養護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設置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理維修養護廢棄物和垃圾,并將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6.3 在全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發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須拆除一切應該拆除的臨時維修養護設施和臨時生活設施。拆除后的場地應徹底清理。凡發包人決定保留的設施,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處理的辦法。  
  第7條 技術標準和規范
  7.1 承包人在執行本合同時,所有的材料、設備、維修養護工藝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檢驗均應遵照合同技術條款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規定和技術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不限于):
  (1)《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98)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sl52-93)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
  (5)《黃河防洪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6)《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實施細則》
  (7)《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8)《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征求意見稿)
  (9)《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10)《水閘工程管理技術規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設備管理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12)《水閘安全鑒定規定》(sl214-98)  
  2.工程維修養護  承包人應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和防護,及時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運用;降雨期間應加強巡查,對因雨水對工程造成的損壞隨時采取臨時措施(如對積水進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時關閉護路閘等)。  
  第8條 堤防工程
  8.1 堤頂維修養護
  (1)堤頂高程、寬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
  (2)未硬化堤頂應保持花鼓頂,達到飽滿平整,無車槽及明顯凸凹、起伏;降雨期間及時排水,雨后無積水,平均每5.0米長堤段縱向高差不應大于0.1米,橫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頂應保持無積水、無雜物,堤頂整潔,路面無損壞、裂縫、翻漿、脫皮、泛油、龜裂、啃邊等現象。
  (4)泥結碎石堤頂應適時補充磨耗層和灑水養護,保持頂面平順,無明顯凸凹、起伏。
  (5)堤肩應達到無明顯坑洼,堤肩線平順規整,應植草防護。
  (6)邊埂應達到埝面平整,埝線順直,無雜草。
  (7)堤防土牛應達到頂平坡順,邊角整齊,規整劃一。
  (8)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于管理與搶險車輛通行,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垛號、方量等標注清晰。
  (9)管護基地房臺應達到邊坡平順、臺面平整清潔、規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蠶食堤頂,硬化路口路面堅固無損。
  (11)未硬化堤頂的維修養護應做到:①根據堤頂干燥程度,及時進行灑水養護。②對堤頂坑凹及時進行補土填平、夯實,雨后進行刮平碾壓。③堤頂泥濘期間及時關閉護路閘(桿)、排除積水。
  8.2 堤坡(淤區邊坡)維修養護
  (1)堤坡(淤區邊坡)應保持竣工驗收時的坡度,坡面平順,無殘缺、水溝浪窩、陡坎、洞穴、陷坑、雜草雜物,無違章墾植及取土現象,堤腳線明確。
  (2)淤背區、淤臨區、前戧、后戧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頂面平整,溝、埂整齊,內外緣高差符合設計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險工、控導工程養護標準執行。
  (4)對雨后出現的局部殘缺和水溝浪窩、陷坑等,應及時按標準進行恢復,嚴格掌握工程質量。
  (5)上堤輔道應保持完整、平順,無溝坎、凹陷、殘缺,無蠶食侵蝕堤身現象。
  8.3 護堤地維修養護:護堤地要達到地面平整,邊界明確,界溝、界埂規整平順,無違章取土現象,無雜物。  
  第9條 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
  9.1 壩、垛、護岸頂面
  (1)寬度、高程符合竣工驗收時或設計標準,頂面平整,無凸凹、裂縫、陷坑、浪窩,無亂石、雜物及高稈雜草等。
  (2)沿子石規整、無缺損、無勾縫脫落;眉子土(邊埂)平整、無缺損。
  (3)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于管理與搶險交通,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壩號、垛號、方量等標注清晰。
  9.2 護坡
  (1)土壩坡:坡面平順,草皮覆蓋完好,無高稈雜草、水溝浪窩、裂縫、洞穴、陷坑。
  (2)散拋塊石護坡:坡面平順,無浮石、無游石、無缺石,無明顯外凸里凹現象,保持坡面清潔。
  (3)干砌石護坡:坡面平順、砌塊完好、砌縫緊密,無松動、塌陷、架空,灰縫無脫落,坡面清潔。
  (4)漿砌石護坡:坡面平順、清潔,灰縫無脫落,無松動、變形。
  9.3 根石
  (1)根石臺的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臺面平整,無浮石、雜物。
  (2)根石坡平順,無明顯外凸里凹現象,無浮石、游石。
  (3)聯壩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0條 水閘工程
  10.1 管理范圍內應保持整潔美觀,搞好綠化美化。
  10.2 土工建筑物無水溝浪窩、塌陷、裂縫、滲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統、導滲及減壓設施無損壞、堵塞、失效;土石結合部無異常滲漏。
  10.3 石工建筑物塊石護坡無塌陷、松動、隆起、底部淘空、墊層散失;墩墻無傾斜、滑動,無勾縫脫落;排水設施無堵塞、損壞、失效。
  10.4 混凝土建筑物(含鋼絲網水泥板)無裂縫、腐蝕、非正常磨損、剝蝕、露筋(網)及鋼筋銹蝕等情況。
  10.5 水下工程無沖刷破壞;消力池、門槽內無砂石雜物;伸縮縫止水無損壞;門槽、門坎的預埋件無損壞。
  10.6 閘門無變形、銹蝕、焊縫開裂或螺栓、鉚釘銹蝕、松動;支承行走機構運轉靈活;止水裝置完好;門體表面涂層無大面積剝落。
  10.7 啟閉設備運轉靈活、制動性能良好,無腐蝕,運用時無異常聲響;鋼絲繩無斷絲、銹蝕,端頭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無缺損、裂紋、非正常磨損,螺桿無彎曲變形;油路通暢,油量、油質合乎規定要求。
  10.8 機電設備及防雷設施的設備、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動作準確可靠,指示儀表指示準確、接地可靠,絕緣電阻值合乎規定,防雷設施安全可靠,備用電源完好可靠。  
  第11條 圍堤、格堤、防汛道路
  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2條 生物防護工程
  12.1 防浪林、行道林、適生林、護堤地林及險工、控導、護灘(岸)、水閘的樹木生長旺盛,無病蟲害,無濫砍濫伐和人、畜破壞。行道林和險工、控導、水閘的樹木修剪整齊、美觀,魚鱗坑、澆水溝規整,存活率達到98%以上。防浪林、適生林、護堤地林株行距適宜,存活率應達95%以上;林區無高稈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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