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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經營合同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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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經營合同2篇
no.1合資經營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_(以下簡稱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 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公司生產的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注冊資本與資金
  4.1.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大寫: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大寫: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 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 資金。除注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 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須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后,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采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并由董事會批準。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協助公司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后,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 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8.1.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后應盡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后余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后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 按照“xx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于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 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中國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司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 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 轉讓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三十(30)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后,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后,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 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并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并經有關當局批準,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并簽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 若沒有買主愿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于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準,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xx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 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xx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 若調解于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 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準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于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稅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no.2
合資經營xx……有限公司
合    同
(本僅供參考。投資者可根據《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xx……公司和……公司與……國(地區)……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訂立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公司,在中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中國,電話:……,傳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國(或……地區)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電話:……,傳真:……,e-mail:……。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類推。)
(注:境外合營方是自然人,要寫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和常住住所、電話等)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意在xx市設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資經營企業名稱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xx市……區……路……號。
    第四條  合營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xx市登記注冊,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企業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  合營企業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營企業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須經xx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萬元。
第十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萬元,  占……%;
    乙方出資……萬元,  占……%;
    丙方出資……
   (注: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合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這間的差額部分,應說明境內、境外籌措的途徑及數額。)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
現    金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萬元
土地使用權         萬元
知識產權           萬元
……
乙方:
現    金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萬元
知識產權           萬元
    ……
丙方:……
(注:1、合營各方均可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但合營各方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30%。2、若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約定為人民幣,則境外投資者現金出資部分須注明“以等值的外幣出資,并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3、若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約定為外幣,而境內投資者以人民幣現金出資的,須注明:“境內投資者以等值的人民幣出資,并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約定的外幣”。)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由合營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同步繳付,每期繳付出資的方式和數額如下:……
    (注: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部分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清。)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以上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應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辦理申請設立合資公司、登記注冊等事宜;
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或租用廠房及建筑設施的手續;
組織合營企業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五章規定認繳出資;
    協助辦理合營企業生產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
    協助合營企業在國內外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生產經營條件
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有關暫住證、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五章規定認繳出資,并負責將乙方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合營企業目的地;
協助合營企業在國際市場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
協助合營企業設備安裝、調試以及提供試生產所需的技術人員;
    負責培訓合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①若有丙、丁……方,也應明確規定其應盡的責任;②上述的責任條款多余的應刪去,不夠的應補充;③若合營任何一方有技術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則轉讓方與承讓方應須按照技術轉讓有關規定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3-13人)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注: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應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多數董事(注:或過半數的董事)通過。(注:應選定一種方式)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經到會董事簽名確認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應在法定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年。經董事會聘請,董事會成員可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監事會
(注: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企業設監事會。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由……名(不得少于3人)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職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十章  勞動、稅務、財務、外匯收支、審計、統計、環保
    第三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應當在合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合營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二條  合營企業以及合營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和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情況,建立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合營企業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六條  外國合營者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三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臺、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并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一章  合營企業籌備和建設
(注:企業籌備建設內容條款,合營各方可以自行約定)
第十二章      合營期限
   第四十條  合營企業的期限為……年,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十一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應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法規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四十二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包括:合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調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決定,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于合營企業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可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合同。對一方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項出資進行清理。
    第四十五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xx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或調解成功達成和解協議的,各方可將該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作出和解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只能選擇一種,在選定的“□”內打“√”):
□   直接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
□   直接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   提交其他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委員會名稱為:
□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八章  文    字
    第五十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營各方商定的另一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若只用中文書寫,則本章可省略)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文件,包括:合資公司章程、……,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以上附屬文件如果與本合同相矛盾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營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xx省xx市簽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簽字,則“或授權代表”要刪掉。否則,以下各簽字人的身份要分別區分列明。)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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