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產權交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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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 產權轉讓的標的
甲方將所擁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產權轉讓的價格
甲方將產權經資產評估后與乙方協商確定,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 產權轉讓的職工安置方式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以下方式處理(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_________。
第四條 債權、債務的承繼和清償辦法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以下方式處理(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_________。
第五條 產權轉讓中以下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標的具體約定)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以下方式處理(對情況復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1.房屋建筑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_________。
3.車輛_________。
4.設備_________。
5.商標_________。
6.專利_________。
7.技術項目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第六條 產權交割的責任
甲、乙雙方及其委托的經紀機構按照《產權交割清單》應在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共同完成產權轉讓的交割。
甲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在_________地點將產權完整地交給乙方,否則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產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點
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乙方應將第二條確定的款項,通過其委托的經紀機構按以下方式、期限、地點支付,當合同履行后,甲方將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第八條 產權交易的基準日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交易基準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條 權證的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內完成轉讓產權的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因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應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轉讓標的的價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每逾期_________天,應按總價款的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以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糾紛的處理
合同當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經紀機構之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向審核合同的省交易所申請調解;也可明確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凡合同變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經紀機構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同時,報請省交易所審核蓋章后生效。
發生下列情況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_________。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上述條款中的未盡事宜)。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的承諾
1.甲方向乙方承諾轉讓的產權是真實、可靠、完整的,沒有下列隱匿事實:
(1)法院查封資產的情形;
(2)抵押、擔保資產的情形;
(3)隱匿資產的情形;
(4)影響產權真實、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實。
2.乙方向甲方承諾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產權受讓,無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及產權經紀機構簽字、蓋章,并經省交易所對合同審核蓋章、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產權經紀機構各執_________份,省交易所執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其他
“合同使用須知”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讓人(甲方)(蓋章):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讓人(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出讓人、受讓人的資格證明
(1)出資證明;(2)營業執照。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代行出資人權利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文等。
3.資產評估及確認報告或審計報告(非公有經濟性質產權價格自行協調除外)。
4.與被轉讓標的相關的權證。
5.其他。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構成合同文本要件,供產權交易各方當事人約定時采用。
二、為更好的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擬定具體條款,須約定的必須填寫,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表示。
三、出讓人:指轉讓標的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出資人或資產處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概況: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請在當事人概況中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五、企業類型:對應出讓人、受讓人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類型填寫。
六、轉讓標的: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與轉讓產權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專利權、商標權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條款是對第一條款的具體約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內容的,請在這三條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
八、轉讓價格:未經資產評估直接以協商方式確定價格的,一般只適用于非公有經濟性質的產權。
九、職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約定妥善安置出讓企業職工的事項。
十、資產的處理:是針對實際標的物的處理方式。
十一、產權交割的方式、期限、地點:指出讓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和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將產權轉讓給受讓人,并明確產權交割的具體日期。
十二、產權交易的基準日:指確定被轉讓產權的所有權、風險、轉移的特定時點。
十三、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當事人及其產權經紀機構簽字蓋章,并經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對合同審核蓋章后,合同即成立,以表示合同同時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時間以產交所審核簽字蓋章的日期為準。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規定的條款外,也可以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