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長城國航卡領用合約(單位卡)
添加時間:2017-11-28 16: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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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與長城國航卡(以下簡稱國航卡)申領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使用國航卡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合約: 一、乙方自覺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幣長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約。乙方自愿支付并為其持卡人承擔使用國航卡的各種費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實提供本單位及持卡人的有關資料,同意甲方視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乙方有關資金、財產和其他方面的情況。甲方應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單位資金作質押時,應在甲方開立定期保證金存款賬戶,其存期須與國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經甲方同意其保證金存款在國航卡有效期滿45天內,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國航卡有效期滿辦理更換新卡時其保證金存款須相應延期或辦理轉期手續。當乙方國航卡備用金賬戶透支金額超過其保證金存款的60%時,甲方有權隨時將其保證金存款一次轉入乙方國航卡備用金賬戶,以歸還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領取國航卡時,應立即在國航卡背面簽名欄內簽上與本人身份證件相同的姓名。否則,因此而造成的風險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持國航卡在國航指定的售票網點購買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機票時,可在銷售價基礎上享受國內航線2%、國際航線及國航國際聯程航線5%的優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國航卡乘坐國航班機時,不論乘坐次數,均可享受保額為20萬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 七、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書面申請,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國航卡。甲方亦可根據乙方保證人的書面申請,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國航卡。乙方應將停止使用的國航卡及時交還甲方,其未了結的債務仍由乙方(或保證人)負責。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須履行本合約。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國航卡所發生的各種收付款項,由甲方記入乙方的國航卡備用金賬戶,該賬戶存款不足發生透支時,甲方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透支額計收利息,乙方必須無條件地承擔償還責任。 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過甲方規定的透支限額和還款期限。否則,甲方將視同乙方涉嫌惡意透支,甲方有權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國航卡,并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凡利用國航卡進行犯罪活動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轉借、轉讓國航卡,租借其賬戶或違反長城卡章程及單位卡使用規定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乙方與特約商戶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得以糾紛為理由拒絕償還使用國航卡而發生的債務。 十二、甲方在乙方國航卡發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對賬單,乙方對對賬單內容有疑問時,應在制單日后的15天內向甲方提出查詢,否則即視為對賬單正確無誤。 十三、乙方使用的國航卡及其附屬卡有效期滿,如乙方不再換新卡,應在國航卡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將視同乙方繼續用卡,并為乙方重制新卡,同時從乙方賬戶中收取新換卡的年費。 十四、乙方持卡人國航卡遺失或被盜竊,乙方應立即向甲方辦理書面掛失(或按銀行規定辦理電話掛失)手續,并交付掛失手續費。如掛失卡發生風險造成損失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乙方未辦妥掛失手續前所發生的交易;
(二)在辦妥掛失手續后當日和次日所發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詐行為的;
(四)有其他不誠實行為的;
(五)甲方調查情況,遭乙方拒絕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幣長城信用卡章程一經修改公布,不論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長城卡章程即為有效,并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六、本合約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約上和在長城國航卡申請表上申請人簽字欄內簽署,并在乙方領取國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領用國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約時,必須將國航卡交還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償使用國航卡的一切債務后,乙方的備用金和保證金方可清戶,本合約亦即解除,否則,本合約繼續有效。 十七、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