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用法律顧問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0:25:02
瀏覽次數:
0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學校管理的需要,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聘期為____年。 第二條 法律顧問工作范圍:
(一)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甲方的重要會議,為學校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
(三)接受甲方的委托,參與重大民事法律活動;
(四)接受甲方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五)每年對師生進行____次法律培訓和法制教育;
(六)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方式: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每年繳納聘請律師費元。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及項目談判等,收費按有關規定另行議定。 第五條 律師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以保證其能夠正常地履行職責。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附:
1.關于“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示范文本中只明確了一般的職責,各學校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作更詳盡更明確的約定。但所有的約定的內容,都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2.關于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方式,雙方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也可以在合同簽仃以后根據需要和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系約定。一般地說,律師在學校擔任法律顧問只能是兼職的,他不可能像學校的教職員工一樣,每天按時在辦公室八小時上班。因此工作時間、地點只能是一個概括的約定,工作方式也只能是比較靈活的,具體怎么做,雙方要從實際出發進行協商。但不管怎么約定,法律顧問履行職責不得打折扣,甲方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