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09: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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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職 工(乙方):
身 份 證 號 碼 :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書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其類別(管理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崗位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
(甲方)與 (乙方)雙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標志.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 .
乙方崗位類別確定(打"∨")為:( )管理類/( )工人類.
三,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貨幣工資.
四,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需要,確定其執行 工時制度.
(二)甲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條件.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本勞動合同.
(二)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乙方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以下經濟損失: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2,
3,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
3,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
3,
(三)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
2,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的范圍包括: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鑒證機構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