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書(企業2)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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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委托單位:__縣__國營(或集體)林場,以下簡稱甲方;
護林單位: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保護林業資源,減少山林火災,防止盜伐林木,促進林木速生豐產,特訂立本護林承包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護林面積及方位
甲方將__山的__畝林木承包給乙方看護管理,其中,成林__畝,中幼林__畝。該片林木北起__至__,南起__至__,東起__至__,西起__至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為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報酬及收益分配
1.現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__年以后至承包期屆滿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
(護林費也可采取工資形式給付)
2.中幼林間伐材(指胸徑在__公分以下的規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員參加下按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3.護林區內雜木些草歸乙方受益,但不得傷害植被。
4.乙方抓獲盜伐林木者,按每盜伐一株__元罰款。所罰款項,甲乙雙方按__∶__分成,被盜伐成木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交給乙方的護林區必須四至清楚,山林沒有所有權爭議。
2.甲方必須適時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
3.甲方砍伐成木驗收后__日內,必須向乙方支付護林費。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保護山林資源不受破壞,在護林區內,不準開荒種植作物,不準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墳墓,嚴禁盜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災。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護林指導,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補植、間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蟲害,開設防火溝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進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名組成護林隊,訂立護林公約。并經常對所屬村民進行遵紀守法、愛護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在護林區內林木被盜伐乙方未抓獲盜伐林木者,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成材木被盜伐一株,按其根徑計算大小,罰乙方以國家木材價格的__倍賠償給甲方;中幼林木被盜伐一株,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2.由于乙方失職引起山林火災,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燒毀成木數,乙方應按國家木材價格賠償甲方;燒毀中幼林木數,乙方除應即時補植外,每株賠償甲方__元。
3.護林區內,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墳墓,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4.甲方交給乙方管理的護林區如有所有權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甲方不按期給付乙方護林費,逾期一日,應按該護林費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6.甲方不按時派出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指導,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護林地帶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不以乙方違約論。
第八條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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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屆滿即失效。合同期滿后雙方如認為有繼續承包之必要,必須另訂合同。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縣林業局、鄉政府、縣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縣_林場(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_
乙方:__縣__鄉__村__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
__年__月__日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