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省衛生計生委獲悉,安徽省將出臺《安徽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法》將在充分征求意見建議后,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根據《辦法》,商業賄賂定義為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對索要、收受患者“紅包”等禮金,非正常轉診病人收取介紹費等涉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其他行為,參照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處理。
《辦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理,分為對單位、科室和對個人的處理。醫療機構或科室、治療組發生商業賄賂,收取賄賂設置小金庫,私分回扣、提成等,將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以及問責約談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等處理措施。
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的,將被采取批評教育、取消評優資格、停止處方權、推遲職稱評審時間、給予低聘緩聘、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措施。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解聘并吊銷執業證書。同時,在被調查處理期間,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律不得調動。
此外,行賄的醫藥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將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違規采購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
前段時間,上海實施的《上海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已經讓一眾醫療人跌破了眼睛,這次安徽省相較于上海市則更加嚴厲!根據上海實施的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來源: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