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貼。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制度由來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中國內地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頒布實施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歷史發展
國際發展
最低工資制度最早產生于十九世紀末的新西蘭、澳大利亞,其后,英國、法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也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資制度。最低工資的產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爭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規定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變工人工資水平和實際工人不斷降低的局面。隨著二十世紀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很快普遍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
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他們考慮到:第一,低工資不可能成就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實際收入低,購買力也低,勢必妨礙市場的擴大和經濟的發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階層如其工資收入低于維持生計,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以避免或減少以上問題的不利影響,實踐證明,發展中國家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只要與其本國經濟發展相適應,是與促進經濟發展不相矛盾的。
前蘇聯和東歐各國,從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也先后規定了本國的最低工資收入標準或工資浮動下限。
到目前為止,世界所有發達國家,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或類似規定。
國內發展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在1922年8月擬定的《勞動法案大綱》中,就提出應制定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的保障法;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央蘇維埃政府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要保證勞動者最低限度的工資;1948年第六次勞大明確規定最低工資要保證包括職工本人在內的兩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國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也明確規定"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企業情況規定最低工資。"1984年5月30日,國務院宣布承認舊中國1930年批準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26號公約。但由于種種原因,以上各次規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貫徹落實。
1993年11月24日勞動部頒發[1993]333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還制定了《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資支付規定》等配套法規。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發布了《最低工資規定》,對原勞動部勞部發[1993]333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補充。
2017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數量較去年大幅增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已有17個地區公布了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上海、深圳、天津、北京的月最低工資標準≥2000元。
適用人群
凡是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應實行最低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