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逃避法律責任,在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在試用期滿之后找各種理由將勞動者辭退。用人單位認為,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新員工,不想要了,因為沒簽勞動合同,也不需要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可以減少麻煩。
二、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出來
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分別拿出《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有當勞動者通過了試用期,企業才能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上社保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是不合理的。一種是不為勞動者上繳社保,另一種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后再為其補繳。其實,上述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
很多人認為在試用期內企業和勞動者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卻沒有。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后,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五、隨意延長試用期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對勞動者進行繼續延長試用期的決定。
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于其尚未履行的情況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支付賠償金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單位以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使單位沒有降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待遇,仍會因違法約定的行為向員工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