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昨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11月29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23名被告人上訴
今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數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同時,一中院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單位未提出上訴,丁寧、丁甸、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10名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判決認為,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及各界群眾代表等50余人旁聽了宣判。
據了解,二審宣判后,將由一審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涉案財產的善后處置,盡快組織開展信息核實、資產變現、資金清退等各項工作。廣大集資參與人可關注法院發布的相關公告和信息。
案情回顧
“e租寶”案非法集資762億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鈺城控股集團、鈺城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丁寧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控制、組織、利用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互聯網平臺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和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廳長陳國慶介紹,“e租寶”案借助互聯網非法吸收115萬余人公眾資金,累計人民幣762億余元,扣除重復投資部分后非法吸收資金共計598億余元。至案發,集資款未兌付共計380億余元。
去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安徽鈺城控股集團、鈺城國際控股集團及丁寧等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轉載自網易)